《國民法官法》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提醒雇主: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勞工擔任國民法官或備選、候選須參與審判,期間休假性質屬公假。期盼雇主與勞工一同支持與遵守,讓新的司法制度落實。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公布《給雇主的一封信》及相關宣導影片,提醒雇主應給予擔任國民法官或備選、候選之勞工參與審判期間時的公假。期盼雇主與勞工朋友一同了解國民法官制度、目的以及義務,支持與遵守,讓新的司法制度落實。
國民法官制度目的,希望審判過程中,加入各行各業的多元經驗與想法,得以和法律專業對話及溝通了解,使得判決上擁有更全面視角,反映一般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同時讓國民更加認識犯罪發生、原因、判決過程,透過這樣的方式理解並反思公共議題,提升對司法信任,促進公民參與。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從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透過隨機抽選並經選任程序,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1至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一起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一同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國民法官法》第3條指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實務上,當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之候選國民法官(例如50名),並會通知選任期日到庭(表明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者,可不到庭),全程參與選任程序。
若後續符合資格並被抽選到為國民法官(或被位國民法官),即須接續全程出席「審判程序」及「評議程序」。而相關日期會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
什麼樣的人有被選上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須符合以下條件:
但是若有下列情形,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此外還有下列人員,也是被排除在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外:
另外與案件相關的人員,也被《國民法官法》第15條規範,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參考文獻:《國民法官法》第三章、第二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採篩選制度,民眾不需(也不可)主動報名,程序如下:
原則上須負責以下事項:
除此之外,國民法官在工作過程中還需遵守宣誓、嚴守祕密、全程到庭、據實陳述、公正獨立、參與審判、參與評議、聽從訴訟指揮等八項義務。
如果違反義務,不但需要退出國民法官,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接受相對應的處罰。
為了讓候選國民法官可以順利出席選任期日,雇主依法應給予該勞工公假,更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
另外,法院也會開立相關證明給予候選為國民法官之勞工辦理請假事宜。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說明,民眾被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只要到庭執行職務,每日將給予新臺幣3000元,如執行職務時間未滿1小時,支給日費2000元。
此外,如果法院開庭或評議超過午後6點,,會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500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如果一路延續至翌日者,也將比照辦理。
如果是「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則是支付日費1500元,選任程序超過晚上6點另支給每小時300元,與日費合計以2500元為上限。
日費的發給方式會是當日以現金方式,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
原則上不得單純以工作為理由拒絕出席。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因此一旦接獲法院通知,就必須遵守時間到庭,因此雇主應當協助員工安排相關工作調整與措施。
若真的有重大事由,致使出席到庭審判有困難時,則需向法院完整並清楚說明原因,法院才能及時處理。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更多相關制度與資訊,可參閱司法院「國民法官」專區或「國民法官制度宣導」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