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112年元旦上路,誰有資格當「國民法官」?被選上可以拒絕出席嗎?請注意參與審判可請公假|職場新訊

《國民法官法》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提醒雇主: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勞工擔任國民法官或備選、候選須參與審判,期間休假性質屬公假。期盼雇主與勞工一同支持與遵守,讓新的司法制度落實。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公布《給雇主的一封信》及相關宣導影片,提醒雇主應給予擔任國民法官或備選、候選之勞工參與審判期間時的公假。期盼雇主與勞工朋友一同了解國民法官制度、目的以及義務,支持與遵守,讓新的司法制度落實。

國民法官制度目的,希望審判過程中,加入各行各業的多元經驗與想法,得以和法律專業對話及溝通了解,使得判決上擁有更全面視角,反映一般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同時讓國民更加認識犯罪發生、原因、判決過程,透過這樣的方式理解並反思公共議題,提升對司法信任,促進公民參與。

【國民法官,公假挺你】雇主篇


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從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透過隨機抽選並經選任程序,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1至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一起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一同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國民法官法》第3條指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做些什麼?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實務上,當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之候選國民法官(例如50名),並會通知選任期日到庭(表明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者,可不到庭),全程參與選任程序。

若後續符合資格並被抽選到為國民法官(或被位國民法官),即須接續全程出席「審判程序」及「評議程序」。而相關日期會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

「國民法官」的遴選資格

什麼樣的人有被選上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但是若有下列情形,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3.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4.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5. 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6.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7.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8. 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9.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1.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此外還有下列人員,也是被排除在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外:

  1. 總統、副總統。
  2.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3.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4. 現役軍人、警察。
  5. 法官或曾任法官。
  6.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7.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8. 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9.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10.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1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12.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另外與案件相關的人員,也被《國民法官法》第15條規範,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1. 被害人。
  2.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3.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4.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5.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6. 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7. 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8.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9.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參考文獻:《國民法官法》第三章、第二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國民法官」如何篩選出來?

採篩選制度,民眾不需(也不可)主動報名,程序如下:

  • 隨機抽選
    1.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9月1日前,將所估算之隔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10月1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12條第1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 審核複選
    •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 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 個案抽選
    •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12條第1項所定資格,或有第13條至第15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 如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法院應依前項規定抽選審核補足之。

  • 到庭選任
    • 進入選任程序後,該案件的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可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可聲請排除4名不適任的候選人。
    • 此外,如有正當理由拒絕被選任的候選人,也可在此時向法院提出要求。

被選為「國民法官」要做些什麼?

原則上須負責以下事項:

  • 審理: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案件審理。
  • 訊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
  • 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該判什麼罪。
  • 量刑:確定有罪後,與法官共同裁量刑度。

除此之外,國民法官在工作過程中還需遵守宣誓、嚴守祕密、全程到庭、據實陳述、公正獨立、參與審判、參與評議、聽從訴訟指揮等八項義務。

如果違反義務,不但需要退出國民法官,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接受相對應的處罰。


請注意!選為「國民法官」之勞工,參與期間雇主應給公假

  • 《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為了讓候選國民法官可以順利出席選任期日,雇主依法應給予該勞工公假,更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

另外,法院也會開立相關證明給予候選為國民法官之勞工辦理請假事宜。


擔任「國民法官」期間,有薪水領嗎?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說明,民眾被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只要到庭執行職務,每日將給予新臺幣3000元,如執行職務時間未滿1小時,支給日費2000元。

此外,如果法院開庭或評議超過午後6點,,會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500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如果一路延續至翌日者,也將比照辦理。

如果是「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則是支付日費1500元,選任程序超過晚上6點另支給每小時300元,與日費合計以2500元為上限。

日費的發給方式會是當日以現金方式,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

  • 當日不及發給。
  • 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
  • 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
  • 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我可以工作為由拒絕出席擔任「國民法官」嗎?

原則上不得單純以工作為理由拒絕出席。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因此一旦接獲法院通知,就必須遵守時間到庭,因此雇主應當協助員工安排相關工作調整與措施。

若真的有重大事由,致使出席到庭審判有困難時,則需向法院完整並清楚說明原因,法院才能及時處理。

哪種狀況可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1. 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4.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5.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6.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7.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8.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9.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10.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更多相關制度與資訊,可參閱司法院「國民法官」專區或「國民法官制度宣導」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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