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部分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將薪資轉一部分給其他同事,規避「薪資回捐」的違法情事。勞動部強調,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但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如經查明屬實,仍得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裁處,提醒勿以任何不當方式損害勞工薪資權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社福機構「薪資回捐轉給其他勞工」損害勞工工資權益,勞動部將依法裁罰
近日有立委召開記者會揭露,地方社福機構要求社工每月須將薪水回捐轉給其他社工,儼然刻意規避「薪資回捐給機構」、「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給勞工」等違法情事。
勞動部新聞稿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曾有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每月固定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給機構,而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已違反勞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
而近日發生少數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收到薪水後,必須將一部分薪資給予(轉給)其他同事,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但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
如經查明確實有相關情形與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
提醒社福機構有關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應依約照給,勿以任何不當方式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等勞動權益。
勞動部最後也表示,衛生福利部已成立「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如果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如工時、工資等)可直接至平台申訴。勞動部接獲相關勞動法令申訴案件後,即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
其他常見工資發給爭議
勞基法已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然實務上仍有雇主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除了上述社福機構或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另外常見的薪資給付爭議有:
- 上下班忘記打(刷)卡,具備工作事實及證明,雇主仍因此扣發薪水。
- 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或守則而被「罰錢」。
- 雇主片面調降員工薪資、未經協商就減薪。
- 勞工離職後以「交接未完成」為由,扣發勞工工資。
提醒雇主上述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誤觸法規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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