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SD職災認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申請勞保理賠嗎?鑑別標準為何?│台中氣爆

104職場力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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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能是由「工作場所的嚴重創傷事件」所引起的心理健康狀況。近期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就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出現PTSD的症狀。但PTSD是否能作為職業災害來申請勞保理賠?背後有哪些鑑別標準和程序呢?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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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於勞保職災範圍嗎?

答案:是

行政院勞動部於2008年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納入職業病種類表當中,但「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限為「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

疾病名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ICD-10 診斷碼F43.1
增列勞保職業病種類第四類第4.1項


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勞保職災認定基準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眾多精神疾病當中較容易建立與工作壓力事故有關的疾病,在職業病認定上仍需對「工作上的壓力」、「非工作上的壓力」以及「個別因素」等做綜合評估。

本段先統整出整體的認定流程與資格,確定符合先決條件後,再參照「第三大段」的詳細內容。

▲申請PTSD職災認定前,有先決條件

申請民眾必須在「親身經歷或目睹職業相關的身心創傷或重大意外事故發生」的前提下,才依循下列原則進行職災評估與認定。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主要職災認定基準

1. 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診斷之內容項目,應符合有關PTSD之要項,詳情請參照下一段的「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內容。

2. 職業所造成之創傷事件,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該事件應符合診斷要件「關於暴露形式」之描述。
  • 該事件為職業所引起(可參閱前述之常見的職業相關創傷事件),或為上下班時交通意外事件。

3. 原則上疾病症狀的發生是在創傷事件發生後數週至數個月內出現(較少超過6個月),但如果屬於延遲發病者(創傷後至少6個月才符合全部的診斷準則),需在6個月內有一些典型症狀,而可能直到停止暴露數年後(通常為1-2年)才確診。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職災認定輔助基準

1. 相同經歷者出現同樣症狀或疾病的案例。

2. 對於確診有精神疾病而不符合上述基準的個案,仍可依循「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認定其工作之相關性。

PTSD職災認定基準


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遭逢巨大壓力及創傷後,個案可能立即發生類似解離狀態(Dissociative state)等PTSD症狀,包括以下11種:

  • 麻木感(Numbness)
  • 疏離感(Detachment)
  • 侷限之注意力
  • 去現實感(Derealization)
  • 去自我感(Depersonalization)
  • 解離性失憶(Dissociative amnesia)
  • 對外界覺知(Awareness)能力減弱
  • 自律神經過度反應
  • 過度警覺
  • 逃避反應
  • 創傷經驗之持續地再體驗

延伸閱讀:新光三越氣爆恐陷「全台焦慮」 醫曝2嚴重症狀要注意

▲PTSD診斷要件

有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規範之診斷要件如下:

(一)暴露於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重傷或性暴力,以下列1種或多種形式:

  1. 直接經歷這(些)創傷事件。
  2. 親身目擊這(些)事件發生在別人身上。
  3. 知道這(些)事件發生在一位親密的親戚或朋友身上;如果是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這(些)事件必須是暴力或意外的。
  4. 一再經歷或大量暴露在令人反感的創傷事件細節中(例如:第一線搶救人員收集身體殘塊、警察一再暴露於虐童情結下);亦適用於透過電子媒體、電視、電影或圖片的工作相關暴露,非工作相關的暴露則不適用。

直接經歷創傷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 暴露於戰爭中的戰鬥員或平民
  • 受威脅或實際身體攻擊(例如:身體襲擊、竊盜、搶劫、虐待)
  • 受威脅或實際性暴力(例如:強迫性交、性虐待或非接觸性的性虐待)
  • 被綁架
  • 恐怖襲擊
  • 酷刑
  • 自然或人為災害
  • 嚴重的交通事故

目擊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 旁觀威脅性或嚴重的傷害
  • 非自然死亡
  • 暴力傷害他人的身體或性虐待
  • 家庭暴力
  • 事故
  • 戰爭或災難

(二)出現下列項或更多與創傷事件有關的侵入性症狀(始於創傷事件後),顯示出一項或以上的特徵:

  1. 不斷發生、不由自主及侵入性地被創傷事件的痛苦回憶困擾著。
  2. 不斷出現惱人的夢,夢的內容或情緒與創傷事件相關。
  3. 出現解離反應(例如回憶重現),個案感到或表現出好像創傷事件重演(這些反應可以各種不同的程度出現,最極端的症狀是完全失去對現場周圍環境的覺察)。
  4. 當接觸到內在或外在象徵或與創傷事件相似的暗示時,產生強烈或延長的心理苦惱。
  5. 對於內在或外在象徵或與創傷事件相似的暗示時,會產生明顯的生理反應。

(三)持續逃避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始於創傷事件後),顯示出下列一項以上的逃避行為:

  1. 避開或努力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痛苦記憶、思緒、或感覺。
  2. 避開或努力逃避引發創傷事件相關的痛苦記憶、思緒、或感覺的外在提醒物(人物、地方、對話、活動、物件、場合)。

(四)與創傷事件相關的認知上和情緒上的負面改變,始於或惡化於創傷事件之後,顯示出下列兩項或以上的特徵:

  1. 無法記得創傷事件的一個重要情節(典型上是因為解離型失憶,而非因頭部受傷、酒精或藥物等其他因素所致)。
  2. 對於自己、他人或世界持續且誇大的負面信念或期許(例如:「我很壞」、「沒人可以相信」、「我永遠失去靈魂了」、「我整個神經系統都永久損壞了」、「這世界非常危險」)。
  3. 對於創傷事件的起因和結果,有持續扭曲的認知,導致責怪自己或他人。
  4. 持續的負面情緒狀態(例如:恐懼、驚恐、憤怒、罪惡感或羞愧)。
  5. 對於參與重要活動的興趣或參與明顯降低。
  6. 感覺到與他人疏離、疏遠。
  7. 持續地無法感受正面情緒(例如:無法感受到幸福、滿足或鍾愛的感覺)。

(五)與創傷事件相關警覺性與反應性的顯著改變,始於或惡化於創傷事件之後,顯示出下列兩項或以上的特徵:

  1. 易怒行為和無預兆發怒(在很少或沒有誘發因素下),典型出現對人或物品的口語或肢體攻擊性行為。
  2. 不過後果或自殘行為。
  3. 過度警覺。
  4. 過度驚嚇反應。
  5. 專注力問題。
  6. 睡眠困擾(例如:入睡困難、難以維持睡眠或睡不安穩)。

(六)上述(二、三、四、五)症狀持續超過1個月。

(七)此困擾引起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

(八)此困擾無法歸因於某物質的生理效應(例如藥物或酒精)或另一身體病況所致。

此外,可註明是否有解離症狀,針對壓力源表現顯示出下列一項以上的持續或反覆的症狀。

(一)失自我感

持續或反覆經歷脫離本身的精神或身體,宛如是局外人(例如好像在夢中;感受到自己或身體不太真實或時間移動緩慢)。

(二)失現實感

持續或反覆經歷對周遭環境喪失現實感(例如覺得周遭的世界好像不真實,如做夢般、疏遠的或扭曲的)。

從創傷事件發生到出現疾病症狀之 間的潛伏期有數週到數個月之久,如果創傷發生6個月以後才符合全部的診斷準則(雖然有些症狀可能很快就發生或表現出來),則屬於延遲發病(With delayed expression)。

▲常見的職業相關創傷事件

包含但不限於參與戰爭、槍戰、於地雷區駕駛、於災區救援、工作中遭遇暴力或威脅、職業駕駛遭遇重大事故(如飛行失事)等事件。

另由於DSM5對於創傷事件之描述為「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重傷或性暴力」,關於具威脅性及重傷且與職業相關之範疇,可參照我國「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之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評估表納入「攸關生 死」、「伴隨極度痛苦」或「遺存永久無法勞動之失能」的業務上的疾病或受傷,與業務相關而「使他人死 亡」或「使他人受到攸關生死的重大傷害」,曾「受到強暴或壓抑本人意志之猥褻行為等的性騷擾」等事件,具體範例列舉如下:

  1. 受到「需要長時間(約2個月以上)住院、符合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或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卡的要件、遺留下無法回到原職的疾病等」的疾病或傷害。
  2. 對於因業務上的傷病而療養超過6個月且正在療養中者,因傷病而「難以回歸社會」或「引發對死亡的恐懼或產生強烈的痛苦」。
  3. 與業務相關而本人受輕傷或無傷,但經歷了可預期自己可能死亡之程度的事故。
  4. 目擊了與業務相關且受害者「死亡」或「伴隨大量出血」等特別悲慘的事故,且為「本人可能被捲入」 或「本人或許當時能救助受害者」之狀況的事故。
  5. 與業務相關,使親近的同事或他人受到死亡、 重度疾病或傷害(需要長時間約2個月以上住院、符合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或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卡的要件、遺留下無法回到原職的疾病等),且本人需面對事後的應對措施。

PTSD職災認定須符合多項檢核標準。


四、關於「暴露證據收集方法」

判斷職業相關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對暴露證據的收集應包括下列幾項:

  1. 暴露事件發生之時間、臨床診斷、有無失去知覺之情況、因為外傷所需的醫療狀況、醫療後的併發症、是否造成危及生命、外貌影響及殘障或失能的狀況均應儘量詳細記錄。
  2. 詳細描述個案與事件之間的關係(例如:親身經歷或現場目睹事件之發生)。
  3. 如果需要,可詢問當事人之同事、上 司、下 屬、家 人、朋友或蒐集其他書面或影像資料,或使用攝影機至工作場所,將工作場所及工作情況進行錄影記錄。
  4. 暴露之職業外傷事件種類,對於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外傷可以考慮納入。
  5. 勞工的工作時間表和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難易度以及從事該工作的時間。
  6. 收錄其他可能引起壓力之非工作相關暴露事件。

本文資料引述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認定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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