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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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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坐擁龐大專利資產、素以「重視智慧財產權」形象聞名的上市公司竟捲入「違反著作權法」的公訴中,震驚業界。事實上企業在採購日常使用的軟體時常會「誤觸雷網」,但實務上由於軟體開發商與產業間的多半存有「默契」,導致許多行之有年的作法、實為違規之舉。專家提醒:企業的智財教育務必從小處做起,員工應學會保護自己、而企業也該在日常作業中的「小事」中落實智財觀念,避免一旦引發爭議,旋即成燎原之火。
現今就業市場由於呈現「缺工潮」,勞工就業機會大增,人力供需結構改變,形成勞方「較具優勢」的狀態,加上時代進步,現代工作者對於轉職、跳槽已視為家常便飯,但勞資專家提醒:勞工在此情況下轉換工作,極容易忽略或違反「終止契約」的規範而不自知,提醒有3種狀況要稍加留意,避免損害自身權益,甚至賠上自己的職涯名聲!
職災勞工是否可要求請「公傷病假」?律師指出必須視勞工是否有「請公傷病假之必要」而定,如雙方對其必要性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並非由勞工單方面宣稱即可申請。因此如雇主未准假、勞工仍執意未出勤,依據目前的法院判決,雇主是可採勞工曠職來處理的。
被資遣了怎麼辦?加班要滿一個小時才能報加班費?薪水怎麼跟先前約定的不同?老闆高薪低報合法嗎?職場中勞資雙方經常遇到雙方認知差異、未遵循法規而產生勞資糾紛或衝突。過去一年哪些類型的勞資爭議經常受網友討論?你是否也曾遇到這5大勞資糾紛類型?
雇主在下班後傳訊息給員工,可以「未讀不回」嗎?根據北市勞動局日前所訂定的「勞動條件指導原則」中,說明勞工應有所謂的「離線權」,意指在工作時間以外有權不接收、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訊息、電子郵件和電話,而雇主也不應認其違規或怠職。如果要深入一點探討,下班時間的訊息往返其實還和「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勞雇雙方都不應該輕乎看待。
公司為了保障人事穩定,要求入職員工除了簽訂工作契約之外,另外在聘僱合約中還明訂:「如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但這麼做是合法的嗎?法律專家指出:依據目前規定,雇主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雇主可舉證有支出相關費用培訓員工」或「提供合理補償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等項目,否則約定即無效。
團體協商逐漸蓬勃發展,勞動部考量勞雇雙方常因程序流程、代表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協商環節產生摩擦與爭議,為使雙方順利進行相關流程而訂定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提供相關處理原則供勞資雙方遵循,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如雇主發生6種狀況(包括虛偽契約、施暴行或重大汙辱、未按時給付工作報酬等等)時,勞工可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但有工作者提問:如有工作交接或過渡期間,希望能夠附加合理期限後再離職,可否自行預告自己最終的離職日?律師指出:根據法院見解,應該是可行的。
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108年起勞動部要求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櫃)應先提供一年內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審查同意後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另有企業依法辦理,惟發生不符法令情事,提醒應落實法遵,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