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法律小教室

很多中小企業主因應特定時節與人力調派,會在業務最繁忙的時刻要求員工加班,並且和員工「約定」事後可另請補休,但是一律不發放加班費,但是即便勞資達成協議,雇主可片面直接決定「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專業律師指出: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雇主才可將加班工時轉成補休,此外提醒若員工補休未休完,最終雇主依然還是得依勞基法核算加班費唷。

文/蔡宛珊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案例說明

小力是糕餅店員工,每每鄰近過年或中秋節前,總是店裡最忙的時期,老闆要求員工加班,卻只同意讓小力自己另外找時間補休而不願發給他加班費。雇主這樣自己片面決定真的可以嗎?

補休在勞基法裡的規定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雇主在要求員工平日或者休息日加班後,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倘若是選擇補休,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將加班的工時換成補休的時數。換句話說,雇主是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一律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發放。

此外,雇主亦不得事先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規範等方式,明訂加班一律補休的規定,或在加班事實發生前,即一次性約定員工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至於補休的期限,原則上由雇主跟勞工間自行協商約定,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而不利雙方遵循,已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例如:週年制、歷年制或會計年度),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雇主應留意的是,倘若員工還是未能在期限內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依勞基法之規定核算加班費給員工喔!

(原文標題:補休代替加班費,真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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