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付勞工「延長工時」的工資(俗稱:加班費),但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糾紛是部分事業單位為控管人力成本,訂定內部的「加班申請制度」,如員工未按規定申請則視同無延長工時、不給付工資,但這是可行的嗎?律師指出:目前判例雖允許雇主採「加班申請制」調配人力,仍有3點注意事項要小心!
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雇主依法必須支付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加班費。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是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勞工是否確實提供勞務?雇主為了管控人力成本,以勞工未依照公司之加班制度申請,是否就可以不付加班費。
本條的立法理由是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得提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資料推翻上開推定。
換句話說,雇主要提出證明勞工所主張之延長工時,並非經雇主要求提供勞務,例如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進行工時管控。
法院實務運作上確實准許雇主以加班申請制作為人力調配的方式,但請注意以下事項:
(原文標題:公司採用加班申請制,沒申請就沒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