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由於「工作年資」直接與勞工退休金連結,因此許多人為避免影響未來的退休生活,因此即便在工作當中受了再多委屈也咬緊牙關忍耐;而在新制退休金制度推動後,勞工職涯不再受制於工作年資,得以用「保險年資」來取代關鍵因素,因此也牽動了許多勞工朋友的職涯規劃。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年資效用已退色;但別忽略保險年資效用特大了
勞工一旦走進職場,即開始同步累積工作年資及(勞工、就業)保險年資。早期工作年資連結勞工之退休金,職涯過程不得中斷,否則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損失嚴重,勞工因工作年資連動之退休金,使其的職涯註定非得「為五斗米而折腰」不可!
民國94年7月1日起,《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退休金新制度即解開這道枷鎖,職涯上勞工不再受制於工作年資牽制肘而勇於變更職務,故其職涯移動富有更多彈性。
勞工相關保險法規逐一上路,各保險給付均攸關保險年資,而與工作年資已毫無關係。工作年資效用,未來不再具有關鍵性因素;「保險年資」已經取代其關鍵因素之地位。
工作年資對勞動條件發揮其作用,簡略列舉如下:
隨之勞工之勞動條件變動,勞工法規運用工作年資效用愈少,攸關勞工勞動條件卻甚為依賴保險年資運用: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任職滿6月(累積工作年資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但《就業保險法》勞工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結論是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其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因此,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一定符合停薪津貼要件,二者要件不同。
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之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得請領失業給付。
申領失業給付特性,一旦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後,其保險年資重新計算。而且請領失業給付其週期原則是每3年,即每3年期間若無累積就業保險至少一年之保險年資,則未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就業保險年資應用於失業給付,其他諸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領取,也非符合保險年資之要件不可。
勞工保險給退休之被保險人(退休勞工)財務保障: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俗稱舊制)、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俗稱新制),二者請領都不以勞工擁有之工作年資計算。
但舊制請領限制勞工保險年資最長以35年為限,超過之保險年資不予計算。換言之,不鼓勵勞工退休展延,阻礙高齡持續就業或再就業之友善環境。
老年年金之請領,其計算公式:P(老年年金)=Winsa×1.55%×Yins(Winsa=平均月投保薪資、Yins=保險年資),且勞工之保險年資未加限制。易言之,保險年資愈長,其老年年金月領金額愈高。
且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論勞工投保單位(企業、職業工會、職業訓練機構等),其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都可合併計算。勞工不用擔心其工作年資之中斷,總而言之,影響老年年金給付,除平均月投保薪資以外,第二因素就是保險年資,且能操之在我。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之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可以申請二次,二次給付期間共計一年。但,第二次申領必要條件,被保險人其保險年資須超過一年以上,始得再次申請。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雖設計得申請二次給付;然,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顯然以一年作為分水嶺,超越者得申請第二次給付。
死亡勞工之遺屬(多半是配偶)其申領之遺屬年金=Winsa×1.55%×Yins(Winsa=平均月投保薪資、Yins=保險年資),依照公式死亡勞工之遺屬年金金額與其「保險年資」呈正相關。
遺屬津貼則依照死亡之勞工參加保險年資分三級,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至30月不等之遺屬津貼。
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工作年資之效用大大降低;未來勞工的老年年金等保險給付,其給付條件及標準均以保險年資相關。未來勞工在職場,特別要注意保險年資累積及應用,以期職涯有益於勞動條件之給付。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