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說謊是詐欺重罪,公司徵才造假只是廣告不實,真的是這樣嗎?|法律小教室

來源/職涯診所精選問答

看到問答裡,有關應徵者經歷造假須負相關責任,但好像公司在公開的應徵福利薪資,或面試時承諾的條件欺騙就沒事?網路上的應徵網站都是只幫企業壓榨勞工嗎?

104職涯診所 餐飲業 匿名(41-45歲)

104職涯診所當中,每天都有來自各行各業的人發問有關職場的各項疑難雜症,其中常見一些面試碰到的狀況,雇主在徵才廣告上的福利薪資、面試承諾條件與現實不符合、求職者假造學經歷,都是時有所聞的情況。可是當企業違規時,總讓人覺得只是有廣告不實的嫌疑,反觀求職者若違規,卻容易被判定是偽造文書、詐欺等重罪,難道就業市場真的是雇主說了算?規則是為他們量身打造的嗎?

當然不是這麼看,為了解開大家的疑惑,我們今天請到專業的104人力銀行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來為大家解釋說明,求職者和企業間在面試、徵才時造假訊息,可能各自會面臨何種法律風險。

企業刊登不實的徵才廣告真的都不會有事嗎?

答案是否定的。

應徵者若遇到徵才公司於徵才廣告中所刊登的福利或薪資等內容,如有不實,應徵者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經查明屬實後,徵才公司會受到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的行政裁罰。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不實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者而言,亦即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所為之廣告或揭示內容若與實際不符時,即違反該條款規定。

小編劃重點

● 企業徵才如刊登不實廣告,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曾經有企業刊登不實廣告遭罰的案例嗎?

試舉一個案例說明之,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4號行政訴訟判決〉,曾發生過以下的情況:

「原告於99年底至100年3、4月間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求才廣告,其廣告內容有關公司福利與制度一欄原有勞保及健保之記載,然實際上並無勞保及健保,已足以引起一般民眾瀏覽該廣告時產生錯誤之認識。是以原告所為,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規定。」

因此,當公司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的徵才廣告提及「勞健保福利」,但實際上卻不提供,經查核屬實即為廣告不實,因此開罰。

企業徵才薪資與實際不符,會被懲罰嗎?

之前《104職場力》曾經刊登過幾篇文章,討論徵才廣告薪資和實際不符、以及部分企業在徵才時,實際薪資未達四萬卻寫「薪資面議」等常見的面試談薪爭議,這些狀況,《就業服務法》也有保護求職者的措施。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民國107年11月30日增訂施行)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108年3月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案例說明

曾有公司於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職稱:社群媒體推廣小編。工作待遇:薪資面議。」的徵才廣告,然求職者應徵時發現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卻寫成薪資面議,該案經新北市政府審認屬實,依法裁罰。(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459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同步提醒求職者:民眾如尋職或面試遇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規定,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載有薪資條件之錄取通知等書面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或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或通知雇主陳述意見說明,予以依法查處。

若開始上班後才發現公司違反徵才內容,該怎麼辦?

針對這個求職者到職後才發現問題的狀況,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建議:「、若應徵者已獲得錄用,上班後始發覺實際領受的薪資或可享受的福利與徵才廣告有所出入,或與面試時所承諾者不符,除了可依上述管道提出行政檢舉外,應徵者也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管轄法院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對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並請求短付工資或加班費或補足勞工退休金等訴求。」

我在寫履歷表和面試時謊報學經歷,會吃上官司嗎?

答案是肯定的,若遭人事查核屬實,最重是有可能吃上刑事告訴的。

事實上若求職者在履歷表造假,是有法律風險的。因為徵才企業若信以為真,並依據求職者所提供的學經歷、技能專長給予相應的職位、職等、薪資與福利,最後卻發現實情與履歷表所稱有異,常會出現的三種處理方式如下:

  • 終止勞動契約
  • 提起刑事告訴
  • 請求民事賠償

企業違規罰鍰了事,求職者造假卻重罪起訴,懲罰輕重是否不成比例?

有求職者問道:「業者只是罰鍰了事,但求職者會是偽造文書、詐欺起訴,有聽過老闆因為徵才被起訴嗎?」,感覺兩者間的懲罰輕重似乎不成比例。

針對提問,法務長也為我們做出進一步釋疑:

「雇主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端看違法事實如何,若有觸犯刑法或其他附屬刑法規範者,仍然有可能被人提告。

例如雇主僱用勞工後為求減省每月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將原本勞工應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申報,其所生的後果是,雇主不僅會遭到受害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負有民事責任),而且主管機關還會進行勞檢裁罰(負有行政責任),更嚴重的則是被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小編劃重點

● 雇主若違法,不僅有對於勞工該負的法律責任,尚有勞檢裁罰,以及視案例有可能會發生的刑事責任,並非僅需負擔勞工的損害賠償即可。


因此,從上述的解說看起來,企業和求職者之間若在面試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訊息,讓雙方在合作契約成立時因錯誤的情報而誤判,甚至可以證明因此產生權益損失時,雙方都可以追究責任,並且除了常見的罰則之外,也有可能負上民事、刑事責任,絕對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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