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下,警察執勤的困境與風險:依法有據,才是最大後盾|觀點

新冠肺炎本土疫情爆發以來,不只是醫護人員,警消人員也是維持社會安定的大功臣,在他們無私付出的背後,其實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巨大執勤風險。

文/律羲和   由方格子授權轉載

疫情升溫之後,短短幾日就爆發千例的本土病例,我國正面臨了從COVID-19病毒肆虐全球以來,最嚴峻的挑戰。

然而,我心裡隱隱擔憂的事,終究還是發生了——第一線員警確診罹病。

從萬華茶室開始爆發染疫風暴後,警政署果然「不負眾望」,置員警死生於度外,稱職地當個國家最好用的人力資源派遣中心,通令全國各級警察機關把「疫調」比照「重大刑案」層級辦理,要求刑事局投入「溯源」⋯⋯

我說警政署也太高看自己了吧?看起來就像是自吿奮勇,一肩扛下疫調、娛樂事業場所違規營業、查緝假訊息、囤積防疫物資、居家隔離(檢疫)失聯協尋⋯⋯我是不知道中央是否有給警政署什麼指示,但警政署包山包海地承攬工作,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搞得我差點以為整個國家事務都有警察的渾水,這次的表現算是正常發揮了。

以「行政協助」來說,警察「協助」衛生機關處理流行傳染病沒什麼大問題,問題在於資源。面對高傳染性的疾病,如果警察只會像以前一樣(目前看來還真的是如此),什麼防護都沒有,光憑一身是膽,絕對有人會成為破口,然後開始淪陷,新北蘆洲分局員警確診,恐怕只是個開端。

警察是個每天一定會面對群眾的職業,人流來來往往,誰曉得哪個人又帶原到處晃,更何況是清查限制停業的娛樂場所?清查明面上停業,暗地裏繼續攬客的場所固然是件該做的事,但警察終究是協助角色,縣市政府的經濟發展或商業相關局處,才應該立於主導地位,共同稽查,一旦發現違規,主管機關現場直接依法裁罰,而不是警察機關以臨檢之名行稽查之實,再把相關紀錄函給主管機關裁罰,根本本末倒置。

沒有什麼是警察做不了的,如果有,就包下來

誇張是無極限的,各級警察機關已經為我們演繹了太多次,最值得「為人津津樂道」的,莫過於在發佈全臺灣第三級警戒後,各縣市警察機關紛紛實施的「口罩稽查」。

何謂「口罩稽查」?只要大家想像一下常見的「取締酒駕」的道路臨檢,把LED告示牌上的字樣改成「口罩稽查」即是(如屏東);或者集結大隊人馬,在相對人潮較多的地方「威力掃蕩」(如各縣市),更甚者,祭出誘惑極大的獎勵手段(口罩稽查一件一支嘉獎),誘使在重賞之下,傾巢而出的勇(莽)夫們不遺餘力地開單(新北市),以上正是目前警察的荒謬進行式。

▲ 圖片來源:律羲和

執行面的巨大風險

如果還保有正常思辨能力的任何人,基本上都有共同的防疫認知,除了良好的衛生習慣之外,就是「避免過多的人群接觸」,降低染疫的風險。然而警察機關卻反其道而行,編排這種會大量接觸不特定人口的臨檢勤務,而且還是針對「未戴口罩」的對象「近距離」的稽查,這難道合乎大家努力宣導並遵守的防疫措施嗎?再看那一篇篇宣揚、美化的媒體報導,每一個執勤員警都只有戴著口罩,在近距離稽查的情況下,就算對方也戴口罩,也無法確保達到完全防護的效果,更何況是面對沒戴口罩的人?萬一對象真的是感染者,整個臨檢編組員警感染的機率就極高,在還沒發病(甚至無病狀)前,會因此又傳染給了多少人?警察真的有必要以整個國家、社會的健康為賭注,去做這一場風險極高的秀?

法制面的無所適從

根據幾篇新聞稿,警察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為執法依據,但問題同樣在此,請先看看先關法條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法第38條:「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以下略)」

由此可見,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是縣市政府的衛生機關(衛生局),警察只是居於「輔助地位」,也就是說,沒有主管機關人員在場,警察有什麼正當理由主動稽查?縣市政府如果真要為了政績而作秀,直接從地方政府主導專案執行,結合衛生主管機關、商業主關機關等有關單位,再由警察會同配合,共同執行取締稽查,第一於法有據,第二效率更高,第三排場更大,豈不盡如人意?

偏偏警察就是國家最大的承包商,別的局處的業務一向攬得不亦樂乎,警政高層做足了人情,而「三年官,兩年滿」,他達到了升官的目的,拍拍屁股隨時風光走人,卻留下一大堆甩都甩不掉的爛攤子給基層,從此這項業務再也交還不到別人的手上。

法制面的隱性危機

更嚴肅的問題是:應該依法行政的警察,在毫無法源依據的前提下所編排的口罩稽查勤務,能夠稱作「公務」嗎?

假設案例:警察執行口罩稽查,遇民眾抗拒並與警察發生推擠拉扯,遭警察以妨害公務罪名逮補調查。

先闡明一個概念:刑法「妨害公務」構成要件,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施以「強暴脅迫」手段,基本三個要件滿足,才有下一個階段的論證必要。

回到引言中的提問:缺乏法源依據的口罩稽查勤務,能不能稱作「公務」?根據上述的構成要件,口罩稽查不屬於任何一部法律所賦予警察的權責,因此很難說是「依法執行職務」,連自己應該依循的法律都不知道在哪裡。我想表達的是,如若警政高層依舊故我,執意要基層去執行欠缺法律授權的職務,萬一碰到上述假設案例中的情況,要辦對方「妨害公務」的立場是很站不住腳的,受到傷害的只會是基層,因為開庭作證的永遠不會是發號施令的長官。


警政署在這波爆發的疫情中,祭出很多莫名其妙、令基層群情激憤的防疫工作,網路上已經有太多人發出不滿的聲音,卻遲遲不被聽見。我相信,警政高層不會沒有人意識到法律面的現狀,但在政治、民意與輿論的多重壓力中,他們終究背棄依法行政原則,選擇站在政治利益上,極力避免因疫情一再升溫而滾滾沸騰的民粹聲浪,並無所不用其極地利用媒體展示自己快人一步的防疫策略,在我們這些基層的眼中看來是無比可笑與諷刺,但也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一次比一次更過分、猖狂,畢竟在不少民眾的心中,這些實際上毫無法律依據的防疫工作,還真的應該歸屬警察所管呢,有幾格人能理解、體會我們面對的執勤困境?

事實上,就像大家常說的「同島一命」,我同意警察必須為國家付出些什麼,但是臺灣終究是法治國家,在執法之前,本來就應該先處理好法律問題,這是身為國家公務員所唯一遵循的規範,而不是以「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的方式,讓警察去違背法治,侵害人民權益。就像《紓困條例》,在國際遭遇重大流行傳染病的初始,立法機關就很迅速地訂定並頒布法令,讓衛生機關有法可循。同樣的道理如果能夠運用在實務面上,相信就不會產生那麼多爭議與反彈。

依法有據,才是警察執法的最大後盾。

(原文標題:大疫情時期,警察執勤的現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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