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22.08.15 | 2469次觀看

外籍家庭看護薪資調高至2萬元,雇主安心僱用的挑戰才正開始!

政府宣佈,自8月10日起調漲新聘或續聘家事外籍勞工的每月薪資至2萬元,調薪固然可喜,但許多隱藏在薪資之下的沉痾積習,才是更應該被重視的問題。薪資差距僅是問題表徵,若聘僱外籍家庭刊護多年來的宿疾未見改善,加有因應疫情而起的新問題「類洗工」正醞釀,仍有許多挑戰要面對。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外籍家庭看護薪資調高為2萬元,雇主更安心僱用?

8月11日各報載:國人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外籍勞工每月薪資調為2萬元。

外籍家庭看護1.7萬元,與外籍勞工25,250元差距高達8,250元,難怪無法反應之家庭看護工合理勞務之對價,多年一直與雇主糾纏薪資調整與爭議;但從來不受主管機關青睞。因此,外籍家庭看護工受僱期間其內心不平心態,進而而引發洗工、怠工、懶散等現象。

長期而言,外籍家庭看護需求相對本國雇主言之,早已是「替代效果」高過「補充效果」,國內就業市場看護領域,過半幾乎由外籍勞工佔領,國內社福外籍勞工截至108年年底已達26萬餘人。

歷年來任由外籍看護薪資相對外籍勞工,任由她們處於偏低水準,雇主只得痛苦承受外籍看護種種乖離態度、外籍看護內心的忿忿不平,演變如今外籍看護市場一片亂流的混亂。


外籍勞工管理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第三類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雇主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簡稱「轉換準則」)第十一條: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於轉換作業或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已逾前二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雇主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受僱外籍家庭看護之調薪調整後,仍應重(檢)視的管理問題

多年來外籍家庭看護薪資問題未解,主管機關偏向就問題發生,只針對該項問題提出對策。

事實上,薪資差距僅是表徵,多年來沉疴宿疾未見改善,且新問題「類洗工」正在醞釀。此次調薪固然可喜;但下列沉苛仍須儘速解決:

1. 「類洗工」正在醞釀、白熱化

疫情期間接近2年,市場上外籍家庭看護薪資早已超越2萬元之上,當時坐地起價情況幾乎烽火遍地,雇主為保有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自行薪資調高約在22,000-25,000元間,現今新制每月2萬元,將勢必引發新戰火。

近期曾耳聞雇主以21,500元僱用之外籍家庭看護,8月10日新制每月外籍看護薪資生效日後,他們立即要求雇主補齊3,000元之差額(17,000元與20,000元新舊制薪資差距),換言之,其薪資每月必須至少調至24,500元。假如外籍家庭看護對其新制每月薪資之反應是如此無理,台灣雇主不禁非常失望,因他們已擊潰薪資新制,且未來3年期間薪資爭議,恐雙方愈演愈烈。

毫無還擊之力的雇主,只得以「類洗工」方式同意甚至強迫他們轉出,重新引進外籍家庭看護新人,始能堅守以2萬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之期望。因國內雇主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已經忍受疫情2年期間高薪資的痛,當時無力反擊只得忍受,而今一但隨之疫情淡化,外籍家庭看護供給正常化時,「類洗工」將白熱化,外籍家庭看護市場因雇主的反擊,再度入陷入內耗戰。

2. 外籍家庭看護之雇主過去深受洗工的傷害

疫情期間接近2年,外籍勞工引進及聘僱也隨入出境嚴格管控,暫停引進,108年接近72萬名外籍勞工,至110年底約66萬人,市場至少缺少6萬餘人。

相對疫情期間,產業更缺乏外籍勞工;但其緊急情況更勝於外籍家庭看護,「洗工」便在此情境下興起。產業仲介業者轉向對外籍家庭看護,以薪資差距為由,以無形或有形手法任由外籍家庭看護坐地起價或以不合作方式,要求其雇主讓其轉出,再由產業雇主承接,彌補產業極度缺工情況能稍稍遏阻。

但是,疫情期間上述如此惡質風潮無法遏止,卻嚴重損及外籍家庭看護雇主,不得不接受外籍家庭看護坐地起價(約22,000-25,000元),方能勉強留住照顧長輩人手。

3. 「洗工」加速逃逸

外籍勞工受僱期間可能因下列4種理由,造成受僱期間,以為逃逸方能改善目前狀況,而伺機逃逸者眾:

  1. 來台工作與仲介業者事前描述落差過大。
  2. 個人來台後水土不服。
  3. 受雇主歧視、過分挑剔。
  4. 同鄉誘騙。

在一片「洗工」風潮中,幾乎外籍家庭看護無不坐地起價,又因(1)外籍家庭看護主觀自認薪資偏低,逃逸後換新工作薪資提高;(2)若雇主不接受坐地起價,而讓其轉換雇主。

但經60日未能轉換成功,也會冒著不願遣返回國之風險,故而趁機逃之夭夭。

4. 逃逸查緝結果停滯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均有責任查緝逃逸外籍勞工,事權機關愈多,事責分散,以致外籍勞工逃逸沉疴宿疾,多年仍維持約5萬餘人,逃逸外籍勞工無法有效遏止,依然是主管機關的痛。

91年頒訂《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一般民眾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2,000元獎勵金。一則獎勵檢舉獎金偏低,二則礙於行政作業流程冗長,很難興起民眾檢舉外國人非法工作,可惜查緝結果始終低迷。


小結

「少子化」、「總人口下降」二大不利趨勢,國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只剩「替代效果」,如今女性國人早已是就業市場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但「家庭照顧假」對於勞工家庭照顧,幾乎無能為力。

就短、中期而言,主管機關嚴肅對待上述4項問題加速解決;否則,國內嚴重缺乏之勞動力情況下,仍需騰出勞動力由就業市場往家庭照顧方面移動,致就業市場「缺人+缺工」更惡性循環。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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