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10 | 2638次觀看

業務性質變更,可否直接解僱司機?

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案件事實

曹姓員工過去擔任台灣賓士高階主管的司機,後來轉任車輛管理專員。某日,他接獲公司內部詢問,是否自願在星期日加班,但公司不付加班費,僅可擇日休息1日,他與其他4名司機認為這樣違反一例一休及加班費規定,因此一起拒絕,但不久後就收到公司預告通知,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為由,將他資遣。

賓士公司則主張,因為公司近年調整全球人事行政政策,不再為高階主管設置司機,業務性質已有調整及變更;為了安置這些舊的司機,公司便將他們調任「車輛管理專員」,除了不定期開車外,並支援其他業務,以避免人力閒置,包括指派出車接送、協助主管返還配車等等,但效益很低,每月平均工時不到60小時。公司認為,這些工作本來就不是必要的,每月還得支付3名司機一人各8萬元薪水的費用,因此與員工終止契約。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即便賓士公司說的司機業務減少是事實,但公司裡還有行政方面的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且銷售業務持續增長,因此仍然有人力需求,則基於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公司仍應積極持續輔導曹姓司機轉任至行政部其他職務,從事工作,並經正當考核程序,如果不能勝任工作,導致已經再也沒有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時,才能資遣員工。

但,除了請曹姓司機兼管理配車外,賓士公司長達4年都沒有輔導曹姓司機轉任其他工作,也沒舉證證明是否有輔導轉任計劃,而依照證人的證詞,公司是因為要求司機們於例假日加班、接送高階主管出席公務活動,且僅可擇日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遭司機們拒絕後,才決定不保留職缺,改以外派臨時司機代替。因此,公司嗣後以調整組織結構為由,任意解僱員工,並不合法。

專家建議

賓士公司的這起勞資糾紛,和台灣某一家商業銀行過去遇到的狀況非常類似,可惜,賓士公司顯然沒有讀到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1號判決內容!(請參考〈為節省公司開支,解僱公務車司機合法嗎?〉,收錄於《解僱與被解僱》一書)

公司如果真的需要裁撤部門員工時,應該全面調查公司各部門,請各部門開出目前的職缺,再由公司彙整將全部職缺提供給員工;同時,公司最好也留存相關資料,把相關的詢問職缺過程、可供轉職的職務列表保管妥當,供將來舉證之用。

此外,公司平時最好提供員工合理的教育訓練,培養員工的新技能與專長,如此,未來如有需要調整組織,只要注意遵守勞基法上的「調動五原則」,亦可將員工轉調到適合的部門。

新聞連結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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