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針對日前大法官釋憲的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未來除孕婦禁止夜間工作之外,還同步要求雇主應在無大眾運輸工具的時間,提供夜班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
文/104職場力 整理
夜間工作指勞工於晚上10時至隔日清晨6時的時段工作,過去《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經110年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後,勞動部於111年1月27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當中重點包括「未來只禁止妊娠與分娩六個月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雇主於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時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與宿舍等協助」。
原本的夜間工作相關規範,因受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不可從事夜間工作,變相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因此遭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釋憲,宣佈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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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在不違憲的前提下召開專家學者進行意見討論,並聽取勞資代表、性別關懷團體等意見,於111年的農曆年前提出修正草案,預告期21天,後續將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受訪時指出: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精神,草案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在夜間工作,但為了尊重女性個人意願,在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的專業意見後,例外允許哺乳期間的女性,若有夜間工作意願,在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須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在夜間時段工作。
另外,為保障夜間工作勞工,草案也提出:「雇主讓勞工在夜間工作時,不論性別,若是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的時間,事業單位必須提供交通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甚至是宿舍等措施。
提醒企業應注意:雇主必須在提供交通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項目 | 內容 |
不分性別,均受保障 | 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 | 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宿舍,或交通費,並與勞方代表協商確認協助方案 |
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在夜間工作 | 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經專業醫師評估後,可於夜間時段工作 |
為避免條文實施後,勞工原有權益反遭受不利變更,因此勞動部本次提出的草案也明定原有事業單位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都應繼續有效。
未來法規上路後,請注意以下規定和對應罰則:
勞動部最後特別提醒: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以上資訊,在未來新法令確定上路後,請各事業單位的雇主、人資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