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顧問
今年世界經濟預估不樂觀,加上中美貿易戰未歇,企業能置身事外?雇主受經濟衝擊,少數雇主採「無薪休假」措施避險(官方說法「僱用安定措施」),恐在所難免。
勞動部107年11月降了起動(或宣布)「無薪休假」條件,期間若雇主虧損時,且不裁減勞工,僅與勞工協商縮短工時按比例減少工資,則藉申請薪資補貼,而獲得暫時穩定勞工之機。
僱用安定措施簡介:
(一)啟動條件
勞動部於107年11月28日修訂: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1%以上,經召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諮詢會議後,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本辦法修法前:
僱用安定措施條件:(1)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且(2)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僱用安定措施」因上述啟動條件過嚴(或過高),從未實施:改以「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條件及配套措施實施。
(二)實施期間
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個月。視情況得公告延長之:但合計最長1年。
(三)雇主得申請實施要件
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有下列情況者,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核備實施:
- (1) 虧損或業務緊縮、
- (2) 避免裁減員工
(四)薪資補貼標準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雇主實施「僱用安定計畫」期間之勞工薪資補貼,應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50%發給。
舉例:A公司因受經濟不景氣訂單驟減,一年來發生虧損,董事會思索如何降低用人成本且能穩住勞工。
正逢勞動部宣布「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期間,A公司趕緊擬訂「僱用安定計畫」送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備後,實施僱用安定計畫。
薪資補貼計算:
假設時施僱用安定之部門勞工之各項月投保薪資:
- (1) 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之每個月的月投保薪資3萬元
- (2) 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
- (3) 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2.6萬元
- (4) (2)「減」(3)差額:「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減」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2.6萬元)
- (5)薪資補貼:差額(0.4萬元)乘以50%(0.2萬元)核發。
小結
大環境經濟不景氣勞工因而被動縮短工時外,卻額外多出休息時間,經由參加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得到新專技,並獲得訓練津貼。
勞動部透過「僱用安定措施」之薪資補貼,增補勞工縮短工時按比例減少工資之部分,期能降低勞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