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班休息、降低成本」的無薪假,可否天長地久?

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因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的影響,不僅國內民眾不敢外出消費,造成餐飲業者或旅宿業者營收瞬間急凍,就連以外銷為主的台灣製造業者也受到嚴重打擊,許多原有訂單遭到國外客戶取消或延期。不少國內的內需業者為了自救,紛紛對自家產品促銷打折(外帶打八折、訂房特價優惠),同時為了撙節人事成本開支,也開始鼓勵員工多放假休息,以度過眼前難關。

日前勞動部公布減班休息(無薪假)的統計資料,事業單位計1189家,實施人數2萬1067人。若以實施家數觀察,前三名則為批發及零售業348家,製造業251家,及住宿及餐飲業161家。據勞動部表示:此次實施無薪假的家數,為歷年來的新高。

站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立場,勞動部為了降低失業人數對社會跟家庭的衝擊,近年來遇到景氣循環低潮時,多會鼓勵企業以放員工無薪假的方式,來取代解僱員工。因此,早在民國100年12月,當時的勞動主管機關勞委會(勞動部的前身)就頒布了「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13點。對於身為企業主及深受企業仰仗的人資夥伴們,有幾件事情是需要提醒的:

(一)注意事項第1點,開宗明義,即強調事業單位需在受景氣因素影響之下,才能實施減少工時措施。因此,企業不能說想放無薪假就放,而是必須是在受景氣影響前提下,才有放無薪假的資格。

(二)注意事項第4點,企業應優先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或總經理等福利或分紅措施;有必要時,才能轉向勞工協商減少工時事宜。畢竟,在公司賺錢的時候,這些位居要職、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的董事或高階經理人們,通常享有很高的分紅及福利待遇(例如:董事天價酬勞、配車、坐飛機可坐頭等艙或商務艙);如今公司有難,這些位居要津的頭頭們,理應作為員工表率,共體時艱。而且,相對於一般靠領薪水維持家計的員工來說,這些董事或高階經理人也比較有能力承受降薪所帶來的衝擊。當然,萬一用盡前述的手段,仍然無法達成節省人事成本,不得已時,才能使用「減班休息、降低成本」的手段,透過協議的方式,讓員工放無薪假。舉例來說,華航勞資雙方在上個月就達成共識,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國內員工減薪減班,一級以上正副主管減全薪25%,二、三級正副主管減全薪20%,一般員工則減全薪15%。而除了華航以外,上市旅行業者雄獅及全球製鞋龍頭寶成,也都達成了高階主管的減薪協議。

(三)注意事項第3點,企業實施無薪假,需取得勞工同意。畢竟,所謂的「減班休息」,在本質上是屬於重大勞動條件的變更,根據法令的規定,本來就要取得勞工的同意,而不能由業者片面決定實施。

(四)注意事項第6點,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領薪水的勞工,其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所以要規定雇主維持基本工資,其目的是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以避免企業主藉減少工時的手段,將工資降低至基本工資以下,造成員工無法維持生計,所以勞動部才明文予以保障。不過,假設雇主一開始就是用基本工資來僱傭員工,是不是還能透過實施無薪假方式,來節省人事成本呢?這恐怕是許多早餐店或是小商家會有的疑問。根據前述的注意要點,一旦這些員工減班休息,可領的工資勢必會低於基本工資,而會有違法之虞。萬一真的有小商家需要節省人事成本,恐怕只能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依法資遣員工。

(五)注意事項第8點,實施無薪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該與勞工重新協商。但是,如果企業主實施3個月後,景氣仍舊低迷,是否可以跟勞工協商,再延長3個月或更短的期間呢?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筆者認為應該是可以的。只不過,如果兩次無薪假期滿,企業仍不敵虧損時,又該怎麼辦呢?筆者認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此時企業主只能在符合下列經濟性原因時,終止勞僱契約(即所謂的「經濟性解僱」):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五種情形,只是,此時,企業主依法仍需要給付員工相關資遣費,確保員工權益。

(六)勞動部提供了「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供需要的企業主使用,載明約定實施期間、方式、薪資給付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宜,有需要的企業主可以自行前往下載。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感謝本所何佩珊律師參與本文的資料蒐集整理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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