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迅速,企業導入科技提升效率、增加便利性,甚至用於企業管理上。然雇主於職場中運用科技設備進行員工管理,應當注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確認目的與手段之合理性,更須重視員工個資隱私權保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遠距工作的興起,職場中運用科技設備進行員工管理的情形更為普遍,管理的工具也呈現多元化。
在「通訊隱私」、「人員動態」、「生物特徵個人隱私」及「大數據資料分析」的科技運用上,從過去的電子郵件監控、監視器,到近年電腦側錄軟體、GPS(全球定位系統)、RFID(無線射頻識別系統)、生物特徵識別及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以作為管理員工之方式。
勞動部新聞稿提醒,雖然運用科技設備帶來職場管理的便利,但過程中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更須特別重視隱私保護。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稱勞安所)於110年進行「數位時代下勞工資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研究發現歐盟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並提升個人隱私保護,訂定「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規範企業除應承擔資訊蒐集前告知、保護與管理的責任外,並應保障勞工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權利與自由。
國內實際案例中,雇主為防止公司機密資料外洩,私下安裝側錄軟體,而側錄無法篩選其內容,結果可能包括公務與個人隱私;員工發現後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該側錄行為已侵害勞工隱私權,同時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違法監察通訊罪、「刑法」妨害秘密罪,雇主遭判3個月徒刑。
勞安所建議,事業單位在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職場管理前,雇主應先確認:
應尊重勞工之立場,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利用範圍…等是否對勞工權利侵害最小,以兼顧經營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之保護。
而勞工應充分瞭解公司需求與個人隱私重要性,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擁有5項權利,包括:
若事業單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以罰鍰;個人隱私遭受侵害,被害人得視情況提出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
最後勞安所特別強調,事業單位在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職場勞工管理時,除應先確認目的與手段之合理性外,更要注意勞工隱私保護,妥善管理勞工個人資料,並於事前與勞工充分溝通,保障勞工權益。
若事業單位對於研究報告有興趣者,可至勞安所官網/研究成果/各年度研究報告/111年度/勞動關係研究組/數位時代下勞工資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