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徵才廣告禁登「大陸地區」職缺?|法務長專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問題

媒體報導行政院於110年4月召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會中指示包括「在台登記有案之企業」、「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原則上均不可刊登赴大陸地區就業的職缺廣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僅以「經投審會許可之台商大陸公司」且「有實際營業行為」者為限。

專業解析

由於台灣半導體或光電高科技人才長期遭到對岸以各式方法利誘挖角,此不僅涉及各別高科技廠商自身營業秘密遭到外洩的風險,長此以往,除台灣人才被掏空外,也將使我國國力因此喪失了國際競爭力,核屬國家安全層級的大事。

為避免台灣人才被不法或不當挖角到對岸就業,勞動部為此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我國公司不得刊登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的職缺廣告,刊登者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裁罰50萬元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4項)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5、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簡言之,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違者(包括廣告刊登人、人力銀行業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34條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如上所述,凡是本國公司、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或核准登記的分公司或辦事處,皆不得於徵才廣告中出現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的職缺廣告,而該職缺廣告除不得刊登於人力銀行之外,也包括自家官網或其他社群媒體平台在內。

唯一例外,只有本國公司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赴陸投資設立之台商大陸公司,得以其名義刊登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的職缺廣告。

104人力銀行為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落實政府防制人才挖角政策,已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約明文約定:「若刊登工作地為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除經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大陸公司得以其名義刊登外,一律不得刊登(也不得於其他廣告欄位夾帶填入工作地為大陸地區者)。」另於徵才客戶網頁及工作地點填寫欄位,作出警語及防擋措施,而台商大陸公司於簽約前,則須提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以供審核是否符合刊登資格。

最後,104人力銀行再次提醒及呼籲所有雇主,您的徵才廣告中不得出現自己或擅代他人刊登大陸地區雇主名稱或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者,否則,即有觸法受罰之風險。

(原文標題:雇主徵才廣告中為何不能出現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的職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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