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停業,勞動部:如遇例假、國定假日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事業單位如屬於三級警戒期間由政府所公告應停業者,勞動部提醒:如在停業期間遇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仍應給付勞工這些天數的工資。若為自行停業的事業單位,則停業期間的工資均應如常給付。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台肆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從宣佈全國進入三級警戒以來,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依次宣佈特定場所應關閉營業,希望透過降低接觸感染的機會,但也因此造成許多產業的「停業」衝擊。

雇主停業,可以暫停工資給付嗎?

有關疫情導致的停業工資給付,勞動部作出說明:共分為兩種情況。

一、政府公告停業: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如事業單位是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佈應關閉場所而停業,由於停工原因不可歸則於勞雇任一方,因此停業期間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雇主在停業期間需要請勞工協助內部清掃整理、消毒等工作,則應照給工資。

二、雇主自主停業:工資應照常給付

如雇主是因自主考量防疫而停業,則仍須照常給付勞工工資;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是因無法落實防疫而無法營業(如餐飲無法執行外帶、疫情營業器具準備不足等等),因可歸責停業原因為雇主,故仍該給付勞工工資。

狀況工資給付
政府公告停止營業之企業停業要求來自政府,勞資雙方協議工資
雇主自主考量防疫停業仍需給付勞工工資
雇主因防疫未能落實而無法營業仍需給付勞工工資
▲ 雇主因防疫停業,是否給付工資?

※ 延伸閱讀:【企業防疫懶人包】肺炎全國三級警戒二度延長至6/28,企業防疫出勤/假勤薪資總整理

針對疫情期間遠距減班、分流工作、勞工薪資計算與出勤,企業該如何因應?


停業期間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應給予工資

如在防疫期間遇到原約定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仍應照常給付工資。

若以2021年6月為例,包括週休二日及端午節假期共有9天的假期,雇主若整月停業(不論是否為政府公告應停業事業體),仍需給付員工這9天假期的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動部建議:企業可採行彈性上班、分流上班、遠距工作等模式降低衝擊

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企業應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以降低疫情衝擊。勞動部亦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

根據〈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新聞稿指出: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也同步呼籲,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的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應和勞方妥善溝通、雙方協調出共識方案,兼顧勞資和諧情況下共同防疫。

※ 延伸閱讀:5個雇主應注意的疫期勞工法令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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