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有喜事臨門,當然是件好事,但是「婚假該怎麼請?」是很多新人的心中疑問,包括總天數、該準備的文件、最多可延長多久這些問題,本文都將一次告訴你哦!
A小姐進入民間企業服務不久旋即與B先生陷入熱戀,由於兩人均逢適婚年齡,於是決定攜手共度一生,並規劃想來趟浪漫的北歐蜜月旅行,但不確定請假是否會影響到薪水或是工作上的權益,到底婚假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留意的規定呢?
婚假8日怎麼請? | 訂婚:不可 結婚:可以 再婚:可以 |
婚假有薪資嗎? | 公司應給付全額薪資 |
婚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嗎? | 依各公司規定 |
婚假8日有包含假日嗎? | 不含休息日、例假日、節日 |
婚假可連續請假嗎? | 原則上應讓員工連續請假 |
婚假可請假時間點? | 結婚前10日起3個月內,如公司同意得於一年內請畢 |
勞動基準法雖然規定了很多勞動契約中應該要遵守的事項及勞、資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但是就請假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43條[1]只規定了非常基本的內容,提到勞工如果結婚,是可以向公司請假的,至於應該怎麼請?工資又應該如何給付?就必須進一步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根據該規則第2條[2],勞工結婚可以獲得8日的婚假,且公司應給付全額工資。
附帶一提,如果是於公、私立學校體制內編定的專任教師或是公務人員,分別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3],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4]的規定,甚至可以享有14日的婚假,福利比勞工朋友們更為優渥,是不是很令人羨慕呢!
不可以。勞工請假規則既然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可想而知當然只有「結婚」才能享有請婚假之權利,因此,單純的訂婚當然不包括在婚假中。雖然一般來說訂婚會挑在假日,不過如果好日子適逢平常上班日,那就只能透過特休或是事假的方式來請假囉。
這個部分無法一概而論,仍必須看各公司的規定。有些公司為了管理方便,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而要求員工必須出具結婚證書、戶籍謄本等相關法律文件,證明確實有結婚的法律效力才願意給假,不過有些比較寬鬆的公司,對員工採取信任措施,只要持宴客喜帖就可以請假了,甚至有些公司會提供結婚禮金讓員工可以申請,這麼好康的福利如果沒能好好把握也太可惜了!所以要請婚假之前,建議還是詢問一下公司的人資人員,或是查閱一下相關工作規則確保自身權益較妥。
依照內政部函釋[5],婚假8日是不包括休息日、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等節日的喔,聰明的勞工如果好好安排婚假,並跟國定假日、特休等假別相互配合,就有機會創造出令人稱羨的超長假期。
依照內政部函釋[6],除非勞資雙方另外有約定,原則上公司對於婚假應讓員工得連續請假,公司如果無正當理由刻意刁難,不讓員工連續請假,就可能會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對事業單位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部分也是必須視公司規定而定。原則上依照勞動部函釋[7],從結婚當日前10天開始新人就可以請假準備婚事,一直到結婚後3個月內請畢都沒有問題編按;不過如果經任職的公司同意,也可以延長到一年請畢。不過,勞動部的函釋屬於最低標準,若公司有優於法令或函釋的規定,願意給予員工更優渥的彈性或請假條件,當然也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
※ 編按:適用日期非至「結婚後3個月」,應為「結婚前10日起3個月內,如公司同意得於一年內請畢」。
勞動部曾以新聞稿並舉案例說明「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113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14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14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13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13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14年9月24日前請畢。
此部分也可以參考內政部函釋[8],解釋上,再婚也是結婚的型態之一,因此如果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期間再婚,但先前已經請過一次婚假,仍然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婚假申請沒有問題。
回到本文例題,A小姐以及B先生均可以分別依照公司規定,於提出相關證明之後向公司申請連續8日的婚假,這8日不包含例假日,而且請假期間還可以領全薪,可說是好處多多。
(原文標題:婚假權益知多少)
註釋
[1]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3]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5]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02665號函(1985/4/27)、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15045號函(1985/5/13):「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6]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1985/6/28):「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7]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2015/10/7):「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8]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1986/12/26):「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