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起震驚產業界的「竊取商業機密」案件,受害產業遍及科技業、旅遊業,面對這些「商業間諜」,公司該如何自保「營業秘密」呢?什麼是「營業秘密3要件」?哪些資訊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如果要設下層層「防火牆」又有哪些注意事項?《104職場力》綜合新聞事件、法條以及專業律師見解,為您一次解答有關「營業秘密法」的常見問題!
文/《104職場力》小編
近期有多起產業界的「機密竊取」事件震驚各界,鋰電池大廠傳出遭竊價值達近20億元的商業機密,另外還有工程師為解決債務問題,竟趁值夜班時盜走近萬的IC半導體晶片,不法獲利達60萬元;在此之前,年初也曾有旅遊公司的副總監涉嫌盜入前東家的後系統後台盜取營業秘密而遭起訴。
這些「商業間諜」的行為似乎層出不窮,到底公司該怎麼做才能讓自己的「營業秘密」收到保護?公司內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秘密」?若與在職/離職員工簽署契約保障公司權益,又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104職場力》綜合新聞事件、法條以及專業律師見解,為您一次解答有關「營業秘密法」的常見問題!
一般提到「營業秘密」,指的是滿足「營業秘密3要件」的狀況。
3大要件分別為:
若是以我國《營業秘密法》的定義來說,在第2條中有揭示什麼指「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因此結合起來,只要是對企業而言「具秘密性」,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而且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項目,都可以被視為「營業秘密」的一部分。
舉例來說:像專利技術、獨家製程、獨家配方、設計商品,這些只要符合3要件,都可被認定為事業單位的「營業秘密」。
如前所述,公司在設定「合理保護」時,可以透過幾種方式來保護自家的「營業秘密」。一般常見的營業保護措施除了上文提及的「實際隔離法」、「形式簽署保密」、「接觸管制」之外,最常見的是以下幾種作法:
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 |
公司可在聘僱員工時,即和員工簽下「保密條款」,一般會在勞動契約、委任契約等聘僱契約中,加上「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禁止勸誘」及「離職時移交刪除資訊」條款。 當員工離職時,也可以透過與勞工約定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知悉、取得雇主營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後的相當期間內,不得至競爭對手處任職。 |
將「營業秘密」分級別各別保存 |
現今有些企業會採取「分散架構」保存營業秘密。 意即將關鍵的營業秘密分割成數個部分,分別交由各別部門、人員職掌,單一員工僅知部分片段資訊,如要拼湊出完整的營業秘密需要曠時費日的集合散落在公司各部門的內容。又或者會制定不同強度、等級的管理規則和存取限制,限制權限不足的員工造訪權,搭配系統認證系統、密碼等,嚴格控管碰觸資料者的存取狀況。 |
加強公司內部的「資訊安全」管理 |
在現今的潮流下,多數工作者的「資安意識」都比過去更好,事業單位也多會建置公司內的防火牆、防毒軟體,加強宣導資安觀念,甚至禁止員工使用外部電腦(或隨身碟、硬碟)存取資料。 針對離職員工,目前也有企業會訂定「離職移交」的相關規定,當中會包括離職員工應將自身掌握的資訊如實交接移交給指定窗口,並將個人電子設備當中所有資訊予以刪除、避免資訊外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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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營業秘密法》對企業的營業機密有一定的保護,但是其實「與商業競爭無關的秘密」和「事關非法的秘密」都不屬於營業秘密法的適用範圍,這一點還是要請事業單位多加留意。
以下舉例不受保護的內容如:
《營業秘密法》第10條的說明,有以下情形發生時,就算是侵害了公司的「營業秘密」:
常見的行為包括:
整體來說,所謂的「不正當方法」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不正當手段取得營業秘密」、「洩露營業秘密」這兩個常見的違法事項之外,最容易讓人忽略的其實是「依法其實應守營業秘密之人,應使用(或無故)洩露」,換言之如果你是理應保守公司營業秘密的人,但你卻做出不利於公司的洩露之舉,也是侵害「營業秘密」的情形。
《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當確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可以提出下列各款規定當中擇一請求:
如果侵害行為實屬故意,法院甚至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將依第13-1條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依第13-3條的說明,此罪屬於須告訴乃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中所謂「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的行為包括:
請特別注意,即便未犯罪成功、僅是未遂犯,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的規定,依然會同等受罰。
當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