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設立旨在讓特定產業別能更彈性調配員工的工作時間,允許雇主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常見於工作須集中在旺季或特定繁忙時段的產業,目前的法律規範上有「2週」、「8週」、「4週」的變形工時相關規定,本文藉由「勞動部百問百答」的解析,帶您瞭解「彈性工時」為何,以及其所適用的產業。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指出,我國目前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精選勞動部的「百問百答」解析,整理出企業人資、勞工朋友最常產生疑問的問題,希望讓每位工作者都能熟悉法規,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職場不吃悶虧!
我是一名全職的餐廳領班,最近餐廳開會說因應來客多寡進行一項工時調整,把本來每天都是8小時的班,改成星期五、六上10小時,星期一、二上6小時,說這樣就沒有加班的問題,不過我覺得怪怪的,工時可以這樣抓長補短嗎?如果我不同意可以拒絕嗎?
案內所述星期一、二雖然只上6小時,但未足8小時的部分其實是移到其他天,並不是憑空消失。
所以調整為6小時的那兩天如果又因為加班的關係,而工作超過6小時,雇主就要依照加班費給付規定,加給1/3或2/3。
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目前對於正常工時與休假之調整有「2週」、「4週」與「8週」三種彈性工時制度,而在各調整區間內之總工時是不變的,只是讓勞資雙方可以視情況酌情調整。
但如要應用彈性工時制度,除了必須為指定適用之行業外,還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周知。
此外,部分工時勞工目前也不得適用。
最重要的,實施彈性工時制度最終還是要徵得勞工同意,如果勞工因故無法配合,雇主也不能強加使用。
另外,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延伸閱讀:「月休N天」遇上變形工時,排班、加班費怎麼算?搞清楚遠離糾紛
三種彈性工時制度中,以2週彈性工時適用範圍最廣,所有事業單位都能採行,但得分配正常工作時數的區間最短。
事業單位能與勞工協議,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說單日的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到10小時,但相對的,2週內一定有某天的正常工時最高只能為6小時。
而調整後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週期內要有2天例假日與2天休息日,且不能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例 | 8 | 休 | 8 | 8 | 8 | 8 |
例 | 8 | 休 | 8 | 8 | 8 | 8 |
此情況為「例假日」不動,將「休息日」集中之日變形工時。常見於單週出勤6天的需求。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例 | 8 | 8 | 8 | 8 | 休 | 休 |
此情況為工作日之工時固定為10小時。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例 | 10 | 10 | 10 | 10 | 空 | 休 |
例 | 10 | 10 | 10 | 10 | 空 | 休 |
此情況為調整一天工時並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使工時變為9小時。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例 | 9 | 9 | 9 | 9 | 9 | 休 |
例 | 9 | 9 | 9 | 8 | 空 | 休 |
A. 違反連續出勤超過6日
此情況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屬違法之班表。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8 | 8 | 休 | 休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8 | 例 | 8 |
B. 違反單週工時超過48小時
此情況勞工單週正常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屬違法之班表。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例 | 10 | 10 | 10 | 10 | 10 | 休 |
例 | 10 | 10 | 10 | 空 | 空 | 休 |
更詳盡的「2週變形工時」:「二週變形工時」怎麼排班?一文搞清楚,降低觸法風險!
8週彈性工時應用範圍次廣,除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都能應用外,還額外指定了製造業、營造業、電信業等十餘種行業得以適用。
這種制度適用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並無改變,還是8小時,但勞資雙方可以協議,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讓調整後單週工作總時數最高達到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每8週要有8天例假日與8天休息日。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1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2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3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4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5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6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7週 | 例 | 8 | 8 | 8 | 8 | 休 | 休 |
第8週 | 例 | 休 | 休 | 休 | 休 | 休 | 休 |
4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範圍最小,但可以像2週彈性工時一樣,將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 即160小時)進行分配,讓單日正常工時達到10小時,同時每2週僅須給足2個例假,每4週有4天例假日與4天休息日就可以了。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1週 | 例 | 休 | 8 | 8 | 8 | 8 | 8 |
第2週 | 8 | 8 | 8 | 8 | 8 | 例 | 休 |
第3週 | 例 | 休 | 8 | 8 | 8 | 8 | 8 |
第4週 | 8 | 8 | 8 | 8 | 8 | 例 | 休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1週 | 例 | 休 | 空 | 10 | 10 | 10 | 10 |
第2週 | 例 | 休 | 空 | 10 | 10 | 10 | 10 |
第3週 | 例 | 休 | 空 | 10 | 10 | 10 | 10 |
第4週 | 例 | 休 | 空 | 10 | 10 | 10 | 10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1週 | 例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第2週 | 10 | 10 | 10 | 10 | 10 | 休 | 例 |
第3週 | 例 | 例 | 休 | 休 | 休 | 空 | 空 |
第4週 | 空 | 空 | 10 | 10 | 10 | 10 | 10 |
此情況已違反每2週內至少應有2天例假的規定。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1週 | 例 | 8 | 8 | 8 | 8 | 8 | 8 |
第2週 | 8 | 8 | 8 | 8 | 8 | 8 | 8 |
第3週 | 例 | 休 | 休 | 休 | 休 | 例 | 例 |
第4週 | 8 | 8 | 8 | 8 | 8 | 8 | 8 |
更詳盡的「4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班表複雜!一文看懂,避開法律地雷!
型態 | 2週 | 4週 | 8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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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勞基法 第30條第2項 第36條第2項第1款 | 勞基法 第30條之1 第36條第2項第3款 | 勞基法 第30條第3項 第36條第2項第2款 |
方式 | 2週內2日之正常工時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其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 將4週內正常工時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 將8週內之正常工時 加以分配 |
每日正常工時 | 不得超過10小時 | 不得超過10小時 | 不得超過8小時 |
每週正常工時 | 單週不得超過48小時 2週不得超過80小時 | 4週不得超過160小時 | 單週不得超過48小時 8週不得超過320小時 |
例假及休息日 | 每週至少1日放假, 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4日 | 每2週內至少2日例假, 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8日 | 每週至少1日放假, 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16日 |
延伸閱讀: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目前勞動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彈性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如下所示:
註:依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除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
勞動部說明,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例如:
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112年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16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1月30日;
勞雇雙方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15日至1月21日、1月22日至1月29日。
雇主不可以「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勞動部說明,如果民間企業欲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調整工作與休息日。
譬如今(112)年春節10天連假狀況,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而除夕(1月21日)及初一(1月22日)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至4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
〈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
〈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19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