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後,會解鎖更多功能喔,快來享受個人化服務吧!
公司為保護自己競爭力,常在僱傭契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員工轉任具競爭性的產業或公司、損及公司利益。但實務上常見很多公司忽略「競業禁止條款」的設計須符合5大要件,導致相關條款遭法院認定無效,專業律師指出:雇主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應提出合理補償,建議在條款當中應明確約定補償金額,避免紛爭。
身為公司研發處資深經理的A,在任職時與公司簽署的僱傭契約中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任職與公司競爭的產業,但後來A離職後卻迅速自行創業從事競爭性產業。
A此舉動對於公司造成極大的影響,舉凡現有及未來的計劃停擺、研發團隊重建、合作機會流失以及新品上市皆受到衝擊。公司認為A某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決定向A某提出訴訟要求不得從事競爭產業並要求違約金。
為了確保公司商業利益,越來越多企業利用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來約束員工離職後的行為,除了不能洩漏公司重要機密外,也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任職於同屬性產業。
但是,若A某在離職後長達2年的時間裡,拋棄自身專業,不在相同或類似領域創業或任職賺取工資,也會造成A某難以維持生計。事實上,法律允許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與員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但許多公司往往忽視競業條款的設計,導致相關條款後來被法院認定無效。
(原文標題:雇主不可忽略的競業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