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獎了!」不管是尾牙春酒抽獎、還是常見的集資買彩券,在希望自己幸運中獎之餘,您是否知道抱得高額獎金/獎品回家,如果超過「2萬元」依法律規定都得先申報扣繳所得稅10%嗎?範圍包括現金、百萬名車、智慧型手機等用品都算。此外如果大家集資買彩券幸運中頭獎分配獎金,是否也要課贈與稅?年終獎金是否也要扣稅呢?關於這些「意外之財」的課稅眉角,讓《104職場力》來為您整理說明。
更新日期:2025/02/04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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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尾牙、春酒的聚餐時刻,常會聽聞聞科技公司為舉辦典禮,豪擲上千萬提供獎項,甚至獎品包括汽車數十輛、無數價值不非的大小獎項,令人稱羨心動。
但是,無論公司尾牙春酒摸彩、百貨公司春節福袋抽獎、超商滿額登錄抽汽車等活動,倘若真是那位萬中選一的幸運兒,假設真抽中價值500萬的電動車,要先繳50萬的稅金是真的嗎?怎麼中大獎竟還得先付出一大筆稅金,而且一次就是課徵10%的稅嗎?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資訊,讓您在幸運中大獎之餘、也有個依據能作參考唷!
基本上,尾牙和春酒宴席上所抽中的獎金和獎品,都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的範圍,依法是需要申報和扣繳所得稅的。
不過詳細規範當中又可分為「境內」(本國人)或「境外居住者」(外國人)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稅率。
本國人 | 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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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獎金(或獎品)的價值「超過2萬元」時,扣繳義務人就應該要依給付全額「預先扣繳」10%的稅款,並按實申報。 如獎金或獎品價值「未超過2萬元」者,則可以不用扣繳,但仍需向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 因為其並不屬於法律所規範的「我國境內居住人」條件,因此無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是否超過2萬元,扣繳義務人(即公司、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等)都應在給付獎金或獎品時,按中獎價值「預先扣繳」20%稅款。 |
答案是「獎品亦為同等價值的實物所得」,因此包括一般常見的電視、3C用品、家電、汽機車等大獎,都需要依照上述的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唷!
此外,公司所提供的獎項依照來源,也適用不同價值判定:
獎品來源 | 價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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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向外採購 | 按購買時的統一發票或購買收據上的金額作為獎品價值。 |
公司合作廠商捐贈 | 依照該獎品的市場價值計算獎品價值。 |
公司自行生產製造 | 以生產獎品的「成本」作為獎品價值計算。 |
事實上,公司尾牙春酒時所抽的獎項、獎金,甚至是參加百貨公司抽獎,依法都是要申報扣繳所得稅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員工如參加機關或公司所舉辦的摸彩活動,取得的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而根據中獎人身分,扣繳稅款之比率有所不同:
一、中獎人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註:扣取20%之扣繳稅款,包含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A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員工小仲獲得獎品手機(含進項稅額)38,000元,員工小大抽得6獎現金12,000元,員工小蔣(外籍技師 110年9月20日入境)抽得10獎現金6,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分別辦理扣繳。
所得人 | 所得類別 | 獎項 | 扣繳率 | 扣繳稅款 | 向國庫繳清稅款時點 | 申報扣繳憑單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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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小仲 (居住者) |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 手機 38,000 元 | 10% | 3,800 元 | 111年 1月 10日前 (次月 10日前) | 111年2月7日前 (因111/1/31適逢春節放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 |
員工小大 (居住者) |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 現金 12,000 元 | 10% | 0 元 應扣繳稅款不超過 2,000 元,免予扣 | 111年2月7日前 (因111/1/31適逢春節放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 | |
員工小蔣 (非居住者) |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 現金 6,000 元 | 20% | 1,200 元 | 111年 1月 6日前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已扣稅款向國庫繳) | 111年1月6日前申報扣繳 |
如果國內居住的個人中獎的金額未達20,010元者,得免扣繳,又得獎人必須將中獎金額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可以減除。
而獎項價值不超過1000元時,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則不用扣繳也不須申報。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瀏覽各式各樣的活動辦法或注意事項時,總會看見:
「機會中獎之累計獎項價值新台幣1,001元(含)以上時,需依照規定填寫並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並列入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含)以上者,依法需代扣10%稅金…付清稅金後方可領獎。」
而有時過年加碼、頭獎獎金連續累積好幾期,不少人會選擇與親朋好友、同事集資增加中獎機會。如果真的幸運中大獎時,中獎獎金的分配需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對於「分配集資購買彩券之中獎獎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此回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而為了提升中獎機率,數人共同集資下注購買彩券,其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非屬贈與,不需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另外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也可以在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民眾注意後續中獎獎金運用情形:
如果涉及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需要當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外也有人好奇發問,若不是幸運抽獎獲得,而是領到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這部分是要扣稅的嗎?
事實上,因為年終獎金的屬性是「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此若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當金額超過86,001元時,就需要預扣稅5%,但扣繳額將可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入計算,將會減除已扣稅的稅款。
舉例:如果員工「找頭鹿」今年的年終獎金公司發放10萬元,因為超過扣繳門檻86,001元,因此公司會預扣5%的稅款(即5,000元),實際上「找頭鹿」領到的年終獎金將為95,000元。
如果年終的金額低於門檻(小於86,001元),則無需先行扣繳,此筆獎金會計入個人的綜合所得一部分,於隔年報稅時計算所得稅即可。
中大獎要提前先繳10%稅金看似不少,但中獎的喜悅是無法衡量的。況且有時活動參與人數眾多,想要成為那「天選之人」絕非簡單之事,真的中獎時再煩惱也不遲。
祝福大家年末尾牙、春酒好運來,幸運中大獎,人人笑開懷!
「我中獎了!」不管是尾牙抽獎、還是常見的集資買彩券,在希望自己幸運中獎之餘,您是否知道抱得高額獎金/獎品回家,如果超過「2萬元」依法律規定都得先申報扣繳所得稅10%嗎?範圍包括現金、百萬名車、智慧型手機等用品都算。此外如果大家集資買彩券幸運中頭獎分配獎金,是否也要課贈與稅?年終獎金是否也要扣稅呢?關於這些「意外之財」的課稅眉角,讓《104職場力》來為您整理說明。
疫情時代所養成的生活習慣,不少人直到現在依然對「群聚活動」選擇敬而遠之。正值尾牙時節,如果員工主動放棄尾牙餐會不出席,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直接改發現金?之前勞動部曾經明白揭示過答案:尾牙、春酒餐會(以及所衍生的抽獎、出席獎等獎金)均屬福利項目,並非正式工資,因此如員工自願放棄福利,不可要求公司補償!
尾牙、春酒期間許多公司都會安排同歡活動、旺年會、感恩會等節目,勞動部特別提醒:在歡度尾牙或春酒活動之時,如在該場合發生員工間的性騷擾事件,雇主應負被規範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包括藉酒裝瘋、不當肢體碰觸,甚至強拉同事手歡唱,都是不當行為!
尾牙作為企業年度慶祝活動,不僅體恤員工辛勞,也是展示企業文化和吸引新人才的良機。本文不僅分析活用社群媒體對尾牙的正向作用,還提供10+操作手法,祝福企業人才招募中大獎。
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在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春酒,常會提供現金、禮券或禮品作為獎項,依《所得稅法》規定,獎品由誰提供,誰就是扣繳義務人,需要負責申報相關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