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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 7144次觀看

尾牙摸彩中獎、領年終獎金、過年大家集資買彩券,這些「意外之財」都要扣稅嗎?|法律小教室

「我中獎了!」不管是尾牙抽獎、還是常見的集資買彩券,在希望自己幸運中獎之餘,您是否知道抱得高額獎金/獎品回家,依法律規定都得先申報扣繳所得稅10%嗎?包括現金獎,百萬名車、智慧型手機等用品都得先繳稅,此外如果大家集資買彩券幸運中頭獎分配獎金,是否也要課贈與稅?年終獎金是否也要扣稅呢?關於這些「意外之財」的課稅眉角,讓104職場力來為您整理說明。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每到尾牙、春酒的聚餐時刻,常會聽聞聞科技公司為舉辦典禮,豪擲上千萬提供獎項,甚至獎品包括汽車數十輛、無數價值不非的大小獎項,令人稱羨心動。

但是,無論公司尾牙摸彩、百貨公司春節福袋抽獎、超商滿額登錄抽汽車等活動,倘若真是那位萬中選一的幸運兒,假設真抽中價值500萬的電動車,要先繳50萬的稅金是真的嗎?怎麼中大獎竟還得先付出一大筆稅金,而且一次就是課徵10%的稅嗎?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資訊,讓您在幸運中大獎之餘、也有個依據能作參考唷!


公司年終尾牙舉辦抽獎,獎金及摸彩品該如何辦理扣繳? 

事實上,參加百貨公司抽獎、公司尾牙時所抽的獎項、獎金,都是要申報扣繳所得稅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員工如參加機關或公司所舉辦的摸彩活動,取得的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而根據中獎人身分,扣繳稅款之比率有所不同:

一、中獎人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扣取20%之扣繳稅款,包含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舉例說明:

A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員工小仲獲得獎品手機(含進項稅額)38,000元,員工小大抽得6獎現金12,000元,員工小蔣(外籍技師 110年9月20日入境)抽得10獎現金6,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分別辦理扣繳。

所得人所得類別獎項扣繳率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稅款時點申報扣繳憑單時點
員工小仲
(居住者)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手機
38,000 元
10%3,800 元111年 1月 10日前
(次月 10日前)
111年 2月 7日前
(因111/1/31適逢春節放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
員工小大
(居住者)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現金
12,000 元
10%0 元
應扣繳稅款不超過 2,000 元,免予扣
111年 2月 7日前
(因111/1/31適逢春節放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
員工小蔣
(非居住者)
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現金
6,000 元
20%1,200 元111年 1月 6日前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已扣稅款向國庫繳)
111年 1月 6日前申報扣繳


中獎金額價值2萬元以下得免扣繳但須申報;中獎金額價值1000元以下免扣繳也免申報

但是,如果國內居住的個人中獎的金額未達20,010 元者得免扣繳,又得獎人必須將中獎金額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可以減除。

而獎項價值不超過1000元時,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則不用扣繳也不須申報。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瀏覽各式各樣的活動辦法或注意事項時,總會看見:

「機會中獎之累計獎項價值新台幣1,001元(含)以上時,需依照規定填寫並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並列入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含)以上者,依法需代扣10%稅金…付清稅金後方可領獎。」


集資購買彩券中大獎要課贈與稅嗎?出資分配獎金非屬贈與不用申報贈與稅

而有時過年加碼、頭獎獎金連續累積好幾期,不少人會選擇與親朋好友、同事集資增加中獎機會。如果真的幸運中大獎時,中獎獎金的分配需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對於「分配集資購買彩券之中獎獎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此回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而為了提升中獎機率,數人共同集資下注購買彩券,其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非屬贈與不需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另外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也可以在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民眾注意後續中獎獎金運用情形:

如果涉及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需要當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果是領「年終獎金」,要扣稅嗎?超過86,001元需預扣5%

另外也有人好奇發問,若不是幸運抽獎獲得,而是領到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這部分是要扣稅的嗎?

事實上,因為年終獎金的屬性是「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此若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當金額超過86,001元時,就需要預扣稅5%,但扣繳額將可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入計算,將會減除已扣稅的稅款。

舉例:如果員工「找頭鹿」今年的年終獎金公司發放10萬元,因為超過扣繳門檻86,001元,因此公司會預扣5%的稅款(即5,000元),實際上「找頭鹿」領到的年終獎金將為95,000元。

如果年終的金額低於門檻(小於86,001元),則無需先行扣繳,此筆獎金會計入個人的綜合所得一部分,於隔年報稅時計算所得稅即可。


中大獎要提前先繳10%稅金看似不少,但中獎的喜悅是無法衡量的。況且有時活動參與人數眾多,想要成為那「天選之人」絕非簡單之事,真的中獎時再煩惱也不遲。

祝福大家年末尾牙好運來,幸運中大獎,人人笑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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