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上廁所滑倒或外出用餐受傷,算職災嗎?5項「WFH」不能不知的勞工法令權益

104職場力》小編的話:COVID-19疫情至今仍未趨緩,因應近期的狀況,部分產業將啟動「遠距工作」的辦公模式,當雇主在指示員工們「在家上班」後,所需安排的相關因應措施該如何?此外,究竟「雇主/老闆」在疫情期間讓員工們「在家上班」,需要注意哪些相關「勞工法令」呢?請讓「104人力銀行」法務長的 蘇宏文 律師和大家分享!注意事項。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雇主於疫情期間指示員工在家上班的五個注意事項

新冠病毒疫情於全球肆虐,導致多個國家採取嚴格的封城措施,例如美國紐約州長庫莫(Andrew Cuomo)於3月20日宣布州內所有非必要企業的員工必須在家上班。 隨著此波疫情升溫,台灣各企業也未雨綢繆展開員工在家上班的模擬演練(若真遇有員工確診,就進入真實狀況了)。

雇主對於員工在家上班的作業規畫,於勞工法令面有無須留意之處?以下五點事項提供參考。

一、員工在家上班涉及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的變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勞動契約內容原則上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若有變更,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雇主為因應新冠病毒疫情,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而暫時變更員工原來約定的工作場所,改以在家上班提供勞務,如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縱然未經員工同意而片面變更工作場所,亦無違反勞動契約,此屬於雇主指示權的合法行使,員工應依照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在家上班提供勞務。

雖說變更了原來的工作場所,但也是變更了工作地點,在家上班對員工而言,可以省卻梳妝打扮以及通勤時間(等於多了補眠時間),員工應不會表示反對吧!更何況現在是勞雇雙方共體時艱的時刻,較諸其他「慘」業,還能在家上班保有工作權就要燒香拜佛了。

二、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

員工在家上班的出勤時間,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變更者外,應與原先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相同,例如早上9點到中午12點,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1點到6點,共計8小時。

如工作時間未滿8小時者,應依雇主假勤管理辦法或勞工請假規則提出相關假別申請,否則即有曠工的情形;如有加班需求者,應依雇主假勤管理辦法規定事先提出申請,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再依實際加班工時記錄退勤時間。

以上作業方式並不因工作場所變更為在家上班而有不同。有問題的是,雇主如何取得員工出勤紀錄?

參照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6款規定:「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雇主對於員工在家上班的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可以透過上述方式或提供工作日誌交由員工逐日詳實記載,此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記載至分鐘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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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對員工在家上班期間無通勤事實之屬於非工資性質交通津貼補助可免發放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應依雙方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期與方式發給員工,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員工在家上班因無通勤事實,雇主如有補助非屬工資性質的交通津貼,例如員工須檢附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憑證實報實銷者,此屬於雇主核實後所給付費用支出的性質,並非員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工資對價,雇主於此期間內自然無需再為給付。

惟若交通津貼補助在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亦即具有時間上、次數上的經常性,屬於員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應屬工資性質,雇主仍應繼續給付,不因員工在家上班而得免除此一義務。

四、雇主對在家上班員工是否仍負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預防義務?

員工在家上班所使用的場所無論是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究與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場所不同,員工此時在空間上已脫離雇主可得支配與管理的範圍,雇主仍須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法定預防義務嗎?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集所載:「Q:雇主對在家工作者,是否也需等同廠場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A:僅適用雇主對「合理可行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與一般廠場工作場所,雇主應設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衛管理及教育訓練等義務並不相同。」

雇主在此情形下自然不方便進入員工家中進行職安環境評估,但仍可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善盡雇主對員工的照護義務,採取下列措施,例如提供防疫口罩與酒精性乾洗手液供員工在家上班使用,配備公司筆電或桌上型電腦,完備網路連線設備及資安需求,宣導員工在家工作時,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注意電源插座安全,選擇家中適當位置辦公,離開廚房廁所等易燃或濕滑空間,身體不適通報關懷等預防提醒作為。

五、員工在家上班上廁所滑倒或中午外出用餐遇交通事故受傷,雇主是否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規定,僅提到「職業災害」四字,但未有名詞定義的立法解釋,司法實務多是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定義。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上述「勞動場所」所指為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條第5款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員工在家上班的場所,雖不是傳統上由雇主提供可支配與管理的場所,但可解為符合前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由雇主指示使員工提供勞務的場所。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雇主仍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參見本文第四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集)。

員工在家上班是受雇主指示並從事雇主所賦予的職務行為,如確於提供勞務過程中因生理需要進出廁所滑倒;中午外出用餐或購買午餐往返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傷,員工如能舉證(這是最困難之處)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之司法實務對職災的認定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參照),在評價上,本文認為應等同於在雇主工作場所發生上述情形而受到相同職業災害補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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