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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假日出勤的產業,可以要求勞工到職前簽下「預先同意國定假日調移」的契約嗎?|法律小教室

包括餐飲小吃、百貨服務等產業,其工作的高峰期常是國定假日或連假期間,需要大量員工支援出勤,因此坊間甚至有事業單位會採「管休」模式管理。為此,雇主是否能在勞工到職時,預先要求員工概括同意假日、連假出勤,將原假日調移至其他日休假呢?勞動部函釋與法院判決皆表示:必須明確標示換休日、且每次均須協商、個別同意,才屬合法。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雇主可以讓勞工到職時預先同意國定假日調移嗎?

案例事實:

餐飲、百貨等行業,往往國定假日生意較好,更需要勞工出勤,雇主為了確保勞工會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在勞工到職時,就讓員工簽署契約概括同意國定假日出勤,配合公司排班,把國定假日換掉其他天休假,這樣是合法可行的嗎?

解說:

相關法條:

行政函釋:

簡單說,依照勞動部函釋見解,雇主如果不想加倍發給工資,又想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就要跟勞工協商把國定假日調移到別的日期休假,且必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並將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明確標示出來是哪一天,以確保勞工應休假的日數沒有減損。

法院見解:

曾有企業讓員工到職時簽署聘函,同意配合公司規章及工時調移制度,也就是事前概括同意國定假日調移,但卻沒有明確列出國定假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調移之日期,受主管機關以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為由裁罰。

可知,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支持勞動部函釋見解,並認為雇主就算讓勞工到職時就先概括同意國定假日調移,全年度休假日期沒有少,但還是需要明確標示出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換休日,讓勞工個別同意每次調移,才屬合法。

三、結論

雖然許多企業都有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的需求,但如果想要合法把國定假日換到別天休假,而不用給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依上述說明,必須雇主跟勞工協商後,取得勞工個別同意,並明確標示換休後的日期,使勞工受法律保障的休假日數未減少,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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