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更改勞動條件,若勞工收到通知後「已讀不回」,屆滿時限能「自動生效、同意變更」嗎?|法律小教室

當雇主單方宣佈「變更勞動條件」時(常見如:減少薪資、減少排班次數、增加工時等等),最理想的狀況應是明確取得勞工同意後再始變更,而勞工知悉立刻明確反對,雇主原則就無法單方變更。但如果狀況是勞工收到通知後,卻採取「已讀不回、不回應」的消極態度、甚至過了一段時間都沒有任何反應,是否認定勞工同意變更、自動生效呢?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結論:

當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時,如果勞工只是持續無意見,而未透過其他言行舉止表示同意,在法律上應解為單純沉默,不生同意的效力。不過,勞工如果不同意雇主變動勞動條件最好還是在知悉之後立刻以文字或行為表示異議以作為「不同意」的證據,以免後續被法院認為默示同意,而必須受雇主的變更拘束。

雇主通知勞工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如果已讀不回,是否代表已經同意?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二、說明:

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對於工時、薪資待遇等勞動條件,通常會有所約定。一經約定後,雇主如果要變動勞動條件(例如:減少薪資、減少排班數量、增加工時等),最理想的狀況是取得勞工明確的同意之後再變更。但是,也有些狀況是雇主未徵詢勞工的同意,就單方變更在先,而如果勞工知悉後立刻明確表示反對,雇主原則上就無法單方變更。不過,如果勞工知悉後,持續一段時間皆無任何反應(舉例來說,雇主以信件或Line通知減薪,勞工已讀不回),是否代表勞工實際上已經同意了呢

上面的問題,涉及法律上的明示同意及默示同意。所謂「明示同意」,以上開例子而言,如果勞工以語言或文字明確地同意雇主變更的勞動條件,此時即屬「明示同意」;所謂「默示同意」,則是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以上開例子旯說,如果勞工知悉後,雖然沒有明確的語言或文字同意,但是有其他足以認定同意的行為(例如雇主減少排班以後,勞工也持續配合該減少後的排班工作),即屬「默示同意」,此時,雇主變更的勞動條件,仍可解為取得勞工之同意,而合法有效。

由上可知,不論是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都必須勞工有具體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能是用口頭或文字,或是用非語言的其他動作為之;另一方面,勞工如果知悉後雇主的變更後,持續無任何反應,此時恐難解為默示同意,而只是「單純沉默」,而最高法院向來是把「單純沉默」和「默示同意」互相區別,認為單純沉默不生同意的效果(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如此一來,雇主就不能因為勞工只是單純沉默,就解為勞工已經同意勞動條件的變更。

然而,對於默示同意和單純沉默,法院在個案上仍可能有不同的判斷結果。實務上的例子例如:一方以通訊軟體通知他方變更契約,他方持續已讀不回,法院曾認為:此時應解為單純沉默,而不能解為他方已經明示或默示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1275號民事判決);不過,也曾發生勞工接到雇主變動勞動條件的訊息,只是簡短回覆「謝謝」而再無其他表示,卻被法院認定已經默示同意的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可知對於「默示同意」和「單純沉默」的界線,法院仍有寬嚴不同的認定標準,導致有時候勞工明明認為自己是單純沉默,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解為默示同意。因此,勞工如果不同意雇主變動勞動條件,最好是在知悉之後立刻以文字或行為表示異議,以作為「不同意」的證據;反之,如果只是長期逆來順受,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解為「默示同意」,而使雇主的變動合法有效。

(原文標題:雇主通知勞工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如果已讀不回,是否代表已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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