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最新的「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112年曾加班過的工作者達4成以上,雖有84.6%的勞工表示有因加班而領到加班費(或補休),但仍有約15.4%左右的勞工是「無償加班」付出勞力。專家提醒企業:如要求「延長工時」應符合規定,而且應注意「補休」只是權衡措施,別誤以為是「加班費的替代品」而傷了勞工的心。
文/許朝茂
勞動部「112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之統計結果提要分析:112年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1.2%,平均每月延長13.4小時,較111年42%,下降0.8%,平均每月延長工時仍為13.4小時。
勞工整體而言其原因來自:趕貨或業務上需求46%、工作/會議太多24%、賺加班費11%。換言之,勞工加班以企業(或雇主)因業務需求而加班,且獲得勞方同意。
依據該調查統計結果提要分析:均有領到或換取補休84.6%、偶爾沒有領到或換取補休6.6%、從來沒有或經常沒有領到或換取補休8.8%;但仍有約15.4%,加班是無償。
進一步分析加班是無償之原因如:「責任制不可申請,告知我的工作是責任制」2.7%、「害怕影響考績、升遷、獎金或被解職而不敢申請」1.5%、「不清楚其規定,同事無申請,自己也不申請」0.9%、「規定加班不給付加班費也不補休」0.8%、「可補休,但工作多,沒有時間補休」0.6%、「其他原因」0.4%,上述不論企業違規、瀰漫劣質文化、勞工誤解或不觸碰,HR都應敏銳察覺,並計畫將其除之。
管理學家赫芝伯格雙因子理論稱:保健因子與工作不滿相關。而工資、良好企業文化、福利都屬之。若猶疑離職率偏高理由,高離職率可能與保健因子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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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而(1)補休期限屆期或(2)(勞動)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發給。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項目 | 期限理由 | 契約理由 |
---|---|---|
延長工時補休 | 補休期限屆滿 | (勞動)契約終止未補休 |
特別休假 | 年度終結 | (勞動)契約終止而未休 |
雇主常因業務需要不論緊急與否,「加班」在所難免;不過,「加班費」屬於保健因子,因之引起勞工不滿意,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勞動基準法》規範「加班費」工資發給標準,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簡稱「工時」)8小時,而雇主使勞工於當日第9~10小時或第11~12小時工作,應依法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此調查卻發現日前仍有以責任制不可申請、害怕影響考績或升遷、不清楚規定、規定加班不給付加班費也不補休等理由,可能雇主不遵守規定或塑造不得(應)要求「加班費」企業文化,讓勞工心生畏懼,不敢提出「加班」事實,甚且「加班費」簡直奢望。
勞動條件乃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之內容,針對「加班費」不發給、拒絕發給、不發生等情況,嚴重失衡情況,HR也無能為力;但,坦若該職務的勞動條件如此不堪,勞工及HR人員應遠走高飛。
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加班補休」應採1:1計算)。
此項規定,「補休」係先由勞工提出要求,亦獲得雇主同意,始可實施。但,實務上可能雇主先表示「加班」,僅願意給勞工補休,不發給「加班費」。其作業方式有違前項規定,「加班」事實發生,雇主未遵守前項規定,仍無法逃避處罰。
易言之,補休權衡措施非替代良方。依此次「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3大因素中,仍以趕貨或業務上需求、工作/會議太多比率甚高,屬正確需求之「加班」。勞工純粹想賺加班費僅11%,可能使雇主樂於以補休加以因應。
《勞動基準法》加班相關者:如正常工作時間跨越2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加班」亦如是。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此外針對建教生,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下列保障建教生權益作法:
目前就業市場仍處於低薪、蠢蠢欲動通膨壓力之際,既然因業務需而「加班」,應發給「加班費」優先,否則,間接逼走願意為業務辛勞之優質勞工,殊為可惜。
雇主使勞工「加班」後,雖有另一選擇「補休」;但,雇主應遵守補休程序,不應違反勞工意思,否則,可能埋下勞工安靜離職。
(原文標題:HR人員應在加班費與加班補修使力,以減少勞工不滿意度)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