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和「職場不法侵害」該如何分辨?|法律小教室

職場不法侵害的行為種類有多樣,職安署於「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列出幾乎所有可能的類型,但關於「職場霸凌」似乎並無明確定義。然從民事法院判決見解,「職場霸凌」指的是非偶發性而長時間,間接或直接造成他人身、心理刻意傷害的行為。雇主應規劃相關預防及申訴處理機制,避免狀況發生。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職場霸凌與職場不法侵害?

問題:

近年來,有許多新聞案例會將「職場霸凌」寫在標題中,而仔細搜尋後,雖然我國目前沒有一個以職場霸凌為題的法律,但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則其中究竟包含哪些內容呢?以及雇主沒有做相應的措施時,會有什麼不利的影響嗎?

解說:

首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再依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其中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之內涵為:「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換言之,如果勞工在執行工作內容時,受到來自他人的侵害行為,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時,就符合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保護對象,此時雇主就應該啟動相關保護措施。

不過,職場不法侵害的行為種類有多樣,具體而言,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
  2. 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3. 隔離、排斥、忽視、孤立(斷絕人際關係);
  4. 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
  5. 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6. 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

從上開分類中,可以發現並沒有所謂的「職場霸凌」甚至沒有定義何謂「職場霸凌」,如參考法院判決見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霸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也就是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霸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面結果而言。」,換言之,職場霸凌必須有刻意傷害的行為非偶發性且長時間間接或直接造成他人身心理傷害等要件才稱得上法院所認定之職場霸凌

兩相比對之下,其實可以發現,職安署幾乎將所有可能的行為類型都羅列出來,且這些行為也可能符合職場霸凌所要求的「敵對行為」,所以與其說未直接規定職場霸凌,不如說職場不法侵害已經包含職場霸凌的概念於其中。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沒有訂定相關預防計畫時,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勞工如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遭受到來自他人的侵害行為時,也有相應的法律上權利可以請求,如提告刑法傷害罪、恐嚇危安罪等,或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至是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等等。

結論:

雇主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義務,多可藉由建立預防計畫、設置申訴流程,或是處理職場不法侵害(或職場霸凌)之機制等,來滿足法規所要求的內容,近年來也是各縣市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建議各事業單位仍不可輕忽。

另一方面,由於勞工待在職場上的時間很長,難免會與他人產生摩擦或衝突,而雇主雖有預防及處理職場不法侵害之義務,但友善的職場環境仍需藉由勞雇雙方共同維持與配合,才能夠圓滿達成並減少爭端。


更多【職場管理】相關法令權益,歡迎您參考!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