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假日國人輕易在火車站、東協廣場、教堂或其他各地外籍勞工特色街道,發現眾多外籍勞工,就在我們身邊,且多到已是擦身而過的場景!
更有些意想不到的職場也被發現他們的身影,只見其默默辛勤工作,如營造工地、快炒店...。
而在我們身邊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呢?更常有雇主們誇大其真功夫,指派他們替雇主為「無微不至」的服務!
實例之一
桃園市O傳統市場(又稱O門市場)菜販,女老闆平易進人、菜價不貴,加上越籍女助手笑臉迎人,每天開市時,約在09:00至10:00間顧客蜂擁而上,攤販前只見數十隻胖瘦的手,交互伸進伸出,營造出傳統市場「銀貨兩訖」博感情又熱鬧的氣氛。
O日桃園專勤大隊及O分局警員,突然出現在菜販攤位前,出示識別證後,女老闆也自知理虧。
同意將越籍看護交由檢查人員帶回隊上製作訪談記錄,過程中越籍看護工坦承,幾乎每天她照料女老闆長輩起居後,約上午9點前必須一趙女老闆指使至菜攤報到,當她助手。
實例之二
在新北市偏鄉,老王在自家住宅屋前院子,開設家庭式豆漿店,夫婦自製燒餅、水煎包、饅頭及包子,開店前夫婦從凌晨4點忙碌起來。
但早上6點30分鐘開店後,店內忙碌夫婦是忙不過來,因此,僱用鄰居楊媽媽當助手,讓一天的豆漿店勉強運作起來。
工作一年後,楊媽媽為照顧女而第一個小孩,不得不向老王辭職,經老王一留再留,仍留不住楊媽媽。
豆漿店老闆老王以雇主名義,聘僱印尼籍看護工A,在家裡照顧其長輩之起居。A照顧期長輩手腳俐落,其長輩甚為滿意。
老王長輩尚有部分自理自己起居能力,A常有空閒,闖入店內業餘幫忙。楊媽媽離開店後,每開店的一天,老王夫婦更加忙錄。
某日晚間老王夫婦主動與A聊起來,暗示豆漿店需要她的幫忙﹔但不會做白工,每月額外加給8,000元。
A答應後,老王每日指派A早上6點在店內幫助老闆煮豆漿、招待客人、清洗碗筷等工作,半年後經檢舉為警方查獲。
僱用外籍看護工之規範
上述二個實例,二位老闆均違反「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僱用外籍看護工之規範事項,分列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作:在雇主申請許可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者主管機關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告知工作內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仲介從事外籍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就業服務法》規定之事項。
(四)首次僱用外傭應參加聘前講習:我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家庭看護工作 及家庭幫傭外國人前,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聘前講習。
小結
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宜先閱讀且了解其義務之規定,確認法規的禁止事項,方能在規範內得到外籍看護應有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