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Q&A

大家最想知道的「求職面試」問答,懶人包一次看!
勞動局表示,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求才企業向求職者要求個資,但必須清楚而明確說明這些資訊與職缺之間的關係,且不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使得為之。同理,當求職者不願意提供這些非關就業之隱私資料,雇主便不得要求。而求職者提供後沒有錄取,是可以依據《個資法》第13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請求刪除應徵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其實有時候面試的錄取人選決定,不一定是你個人的問題,未錄取原因包含可能覺得你大材小用會待不住、要求的薪資過高、欠缺經驗需要即戰力,或是高階主管有其他意見或顧慮、或職缺臨時凍結等等。面試不只是單純考量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而是全面性的評估,所有的資料、資訊都會是主管選人的參考,當然摻雜主管的個人想法和偏好,不要因為沒有雀屏中選而挫折或是自我懷疑。

如果求職者因為接獲新公司錄取通知而向原公司提出辭呈,現新公司反悔(反悔的理由甚且涉及就業歧視),希望雙方的勞動契約不要履行,此行為顯已構成違約。求職者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其仍然要提供勞務(現實上公司可能會拒絕其履行,求職者得到法院主張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二者直接主張損害賠償,主張其因新公司違約而受有損害,要求新公司負擔相關之賠償責任。

可以電話直接聯絡人資,保持友善誠懇的態度,開頭先感謝他們撥時間面試,但offer的薪水和你期望的薪水有差異,徵詢是否有「試用期後調薪」的可能?或是未來「調薪制度」? 也可以適時表達,自己的「薪資期待」與「該薪資期待的合理性」,說明自己開價是有所本的(例如具備哪些經驗)。

雖然依照民法第153條與法院判例,如果公司口頭通知錄取,或發給求職者錄取通知,求職者回覆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但實務上還是要收到電子或紙本的正式offer letter比較有保障,建議可以請公司提供紙本offer或是email作為錄取證明。
建議符合兩種狀況可以寄面試感謝信,一是很喜歡這份工作,想要增加面試官的好印象;二是很喜歡這份工作,但自覺面試表現不理想,想要補充或更改答案,創造加分機會。「面試後感謝信」盡可能在面試後黃金24小時內寄出,主旨寫上公司名、應徵職稱名、你的名字,內文除了感謝對方,強調自己的優勢及及可勝任之處,並適時補充面試來不及說明的答案,增加錄取機會。

既然已經面試過,表示企業已經評估過你目前的條件「不適合」此職缺的需求,建議你把心力放在新的工作機會,另外可以利用這次面試過程了解自己,有那些問題是自己沒有準備好或是準備到,有哪些方面我們表達得不夠好,再一次次的修正,接下來更能精準的瞄準好公司及職務的需要。
公司為了保障人事穩定,要求入職員工除了簽訂工作契約之外,另外在聘僱合約中還明訂:「如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這麼做是合法的嗎?法律專家指出:依據目前規定,雇主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雇主可舉證有支出相關費用培訓員工」或「提供合理補償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等項目,否則約定即無效。

建議符合兩種狀況可以寄信謝謝主管,一是很喜歡這份工作,想要增加好印象;二是很喜歡這份工作,但自覺面試表現不理想,想要補充或更改答案,創造加分機會。「面試後感謝信」盡可能在面試後黃金24小時內寄出,主旨寫上公司名、應徵職稱名、你的名字,內文除了感謝對方,強調自己的優勢及及可勝任之處,並適時補充面試來不及說明的答案,增加錄取機會。

就業市場上,「需求」總是大於「供給」,所以,未錄取不要氣餒,要安定情緒,看場電影、逛逛街、運動娛樂一下,或找朋友傾吐一番,不要自怨自艾。除了能力與經驗外,企業會選擇最「適合」他們的人才,並不一定是你不好,只是「那個人」比你適合他們!當然,可能也有你表現得「不夠妥善」之處,或是沒有具備他們「最需要」的才能,等心情恢復,再好好看清自己的意向或不足之處,找出原因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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