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世者的個人資料是「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又人已往生其人格權已不復存在,也就不在保護範圍內。但要注意的是公然侮辱死者恐觸犯刑法312條之罪。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每回向參與課程者詢問此一問題,總會有半數以上者認為往生者的個人資料受到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與適用。請問正確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對象是指「現生存有生命」的自然人,並不包括「往生者」的個人資料在內。
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基於保護個人隱私權而來(本法第1條立法意旨參看),隱私權為人格權的一種,若人已往生,其人格即不復存在,個人資料亦成為歷史,除另有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的適用外 (本罪有名的個案,曾見諸於自由時報民國100年3月8日「韓愈染風柳病?39代後人告贏作家」的報導。),「往生者」的個人資料尚不在本法保護之列。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12 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參看)。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規定:「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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