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告欄上公布了優秀同仁與員工,但問題是這樣的公告是否需要考輛個人隱私及個資保護,僅顯示「王○明」或「王○○」呢?事實上,企業雇主得基於「人事管理」蒐集員工資料,如獎勵制度之「英雄榜」應也包含在內,應符合相關規定與目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企業為了彰顯優秀員工榮譽事蹟或表揚超級業務,根據員工獎懲管理辦法,除發放獎金或給與榮譽假等有形獎勵外,通常亦會於員工出勤場所或員工入口網站,透過公布欄的揭示,週知企業內所有員工。其目的無外乎是藉由公開表揚期使優秀員工持續保持或更為優秀,同時激發其他員工向標竿學習看齊或超越的動力。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或許有人會問,企業可以將優秀或超業員工姓名全部揭露於公布欄或業績英雄榜上嗎?是否需要考量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僅得顯示甲○丙或甲○○?
從好事傳千里的角度,企業員工楷模依常理應是不會拒卻將自己姓名大方公布週知,否則刻意遮掩名字的結果,一則達不到褒獎當事人的目的,二則也無法提升其他員工學習標竿的效果,此應非企業獎勵員工之道。早些年,即曾有學校因擔心觸法而矯枉過正,將得獎學生名字標示圈圈,連老師或家長都認不出哪位是自己的學生或子弟,引起輿論撻伐。
如之前分享文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之特定目的,並且符合與員工間成立僱傭契約關係之法定事由,故可適法蒐集、處理員工個人資料,並且得於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利用。觀之上述特定目的,即包含員工獎勵在內。
根據法務部民國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釋意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準此,公司為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張貼榮譽榜揭示員工姓名,係屬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員工行為,係屬必要範圍內。
因此,企業上述作法應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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