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的保護日漸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列示規定個人資料,法務部也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注意資料的取得方式及隱私。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謂其他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例如「自然人之電話號碼資料係屬其個人聯絡方式,電話號碼本身雖僅係一串數字組合,並無特定識別性,但一旦與其他個人資料如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及其他社會活動資料相互比對、組合、連結及勾稽結果,即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自然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參照)
若您想多瞭解還有哪些個人資料可供參考使用,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法務部據此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您可上網至法務部官網或透過搜尋引擎查詢前述內容。
若以104人力銀行求職者履歷資料欄位為例,即包含上述個人資料類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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