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職場力

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老闆只要給半薪的合理補償就夠了嗎?

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只要半薪就夠嗎?

有關勞工離職時的「競業禁止」條款,目前的勞基法訂有「合理補償」方案,內容提及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所以只要給半薪的合理補償就夠了嗎?律師根據法院判例分析:半薪僅為「最低限度補償」,實際金額仍視是否合理得當、足以維持勞工生活所需。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只要半薪就夠嗎?

一、問題案例

勞工離職的時候,雇主為了避免勞工跳槽同業,運用在職期間的營業秘密,傷害公司競爭力,就會希望勞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勞工離職後不能跳槽同業,否則必須賠償高額違約金。但畢竟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拘束了勞工離職後的職業自由,勞基法不許雇主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勞資間才可以有效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其中,包括雇主必須對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提供合理補償,但這個補償的金額,照勞基法施行細則是只要給半薪就OK了嗎?

二、法律條文解說

依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加上施行細則第7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可以知道,雇主如果要合法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補償勞工「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說,所謂「半薪」其實只是合理補償的最低額度,雇主至少要補償到半薪,但不代表補償半薪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肯定合法有效,仍要看補償金額是否足夠勞工維持生活所需,以及補償金額是否合理相當。

例如,有案例是勞工月薪3萬2,000元,雇主給予半薪16,000元補償,被法院認為並不足夠,而判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可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表示:「又原告雖於2年競業禁止期間,給予被告每月按離職前薪資百分之50計算即16,000元之代償金,依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所載,臺南市10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8,782元,則原告所給予之補償金額,約僅能勉予維持被告日常生活基本所需,相較於被告因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應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亦難謂相當。」

三、結論

由勞基法第9條之1、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以及相關法院判決案例,可知雇主與勞工間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絕不是給予半薪就一定合法有效,仍必須看個案中補償金額是否合理相當,且足夠維持勞工生活所需。


關於【競業條款】相關法令權益,還請注意這些事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