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6月15零時起,入境檢疫政策調整為「3天居家檢疫+4天自主防疫」且開放親友接送,每週限額4萬人次(7/7日調整)。但政策上路後有許多細節仍讓需求民眾產生許多疑問,因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整理常見的5大問答,回答包括「可和親友同住嗎?」、「必要外出指何者?」、「如需親友協助接送是否要提出申請?」等問題。
文/ 《104職場力》 小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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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零時起,國際港埠抵台旅客改為「3+4」模式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隨疫情變化調整入境旅客與國籍航空機組元的措施:6/15起,抵台航班旅客居家檢疫將從原本規定的7天再減為3天,並在期滿後進行4天自主防疫,且開放入境者可由親友接送,不再強制規範須搭乘防疫車輛,每週限額4萬人次(7/7調整)。
「3天居家檢疫 + 4天自主防疫」措施整理
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新聞稿說明:自111年6月15日的0時起(以表定航班抵台時間為準),邊境檢疫措措施調整如下:
- 檢疫天數及處所
- 入境日為第0天,進行3天居家檢疫及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取消原7天自主健康管理。
- 於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之防疫規範:
- 非必要不可外出。
- 需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檢驗結果,才可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
- 外出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 商務履約得上班、參訪、演講、開會。但仍應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 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 。
- 避免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 商務履約得於餐廳之獨立空間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但應有隔板或維持社交距離。
- 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
- 檢疫處所維持一人一戶或入住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此外,考量移工、漁工及學生係採共同生活模式,群聚感染風險較高,由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督導於原檢疫處所完成自主防疫,且於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到校上課、工作,非必要不得外出。
- 檢測措施
- 來臺旅客應持有表定航班時間前2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 病毒核酸(PCR)檢測:入境時(第0天),於機場/港口配合採集深喉唾液檢體,進行PCR檢測。
-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入境時由國際港埠現場工作人員向2歲以上旅客發放2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提供檢疫期間有症狀時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
- 其他注意事項
- 入境至檢疫處所交通工具:除搭乘防疫車隊外,得採親友或機關團體車輛接送,並參照防疫車隊之防疫規範,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 入境人數總量管制:初期以每週2.5萬人次為原則,自7/7起放寬至4萬人。
- 開放轉機:交通部民航局規劃來臺轉機方案及落實防疫管控措施。
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之防疫規範
居家檢疫「3+4」常見5大QA
Q1:在「3天居家檢疫+4天自主防疫」期間,是否可與家人(一人一室)同住?
Ans:不可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回覆:由於考量COVID-19新型變異株的境外移入威脅尚未緩解,「3+4」期間仍有可能處於病毒潛伏期,為保護家人健康,入境檢疫者在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期間的處所(不論是自宅或是親友住所),均須以「1人1戶」(非1室)為原則。
如果不能符合「1人1戶」的原則,則須入住防疫旅館。
Q2:民眾入境後,若選擇「親友接送」是否需要提出申請?還是一般接機程序就好?
Ans:須提交入境檢疫申報時勾選「親友/機關團體車輛接送」,並配合各航空站指示。
6/15零時起,民眾入境除可搭乘防疫車隊之外,也可選擇由親友接送,親友接送者應於入境檢疫申報時勾選「親友/機關團體車輛接送」,並應配合各航空站揭示的交通動線規劃辦理,以及參照防疫車隊之防疫規範,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Q3:居家檢疫地點如前3天於防疫旅管,後4天返家1人1戶,需事先提出申請嗎?是否有相關條件與限制?
Ans:原則上希望均為同一地點;如有需求應向在地地方政府申請,以1次為限。
中央流行疫情中心指出:「3 天居家檢疫+4天自主防疫」以同一地點為原則,如民眾提出自主防疫與居家檢疫不同地點,檢疫者應向自主防疫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單位依地方政府分工)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簽具異動聲明書,始得變更地點。地點更換以 1 次為限。
Q4:自主防疫期間所指的「必要外出」,包括哪些情形?
Ans:以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或進行商務履約之上班、參訪、演講、開會才可外出。
請注意,即便是符合「必要外出」條件,仍要避免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並應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
Q5:如防疫旅館自主防疫的民眾期間外出未歸(甚至失聯),旅館可採何措施通報?違規民眾是否有相關罰則?
Ans:防疫旅館協助於次日上午通報地方政府,如經查違規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進行裁處。
請注意,如入住防疫旅宿之自主防疫者發生外出未歸之情事時,請防疫旅宿業者協助於外出次日上午通報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府進行相關調查以確認民眾有無違反自主防疫規範,經查如有違反自主防疫規範,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進行裁處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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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自國際港埠入境旅客進行快篩檢測相關問答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