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電廠事故全台大停電,不少勞工被迫停工,企業只得請員工提前下班,此時將產生工資發給與否的問題。勞動部指出:如停電而導致停工,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則薪資發給由雙方協商。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報載今日(2022/3/3)上午9時,因興達電廠開關場事故,導致南部電力系統電網故障,而北部、中部區域則因電力瞬間影響而低頻卸載,不少行政區域發生停電。
自去年5月13日大停電後,此次亦影響了5百多萬戶,不少公司企業大樓停電,勞工面臨工作中斷的情形。有網友表示老闆計算停電時間,而扣除那段時間的薪資。
究竟因停電而導致無法工作時,雇主是否可以不發薪資給員工呢?
停工原因不歸責於勞資雙方,薪資發給由勞資雙方協議
勞動部曾做出兩號解釋令函:
(80)台勞動二字第 15716 號函
對於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動部也針對今日跳電狀況向媒體記者表示,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若雇主直接請勞工返家休息,而由勞資雙方協商薪資發給。
但假如停電的原因是企業管理因素(如設備問題)導致,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時,則必須發給薪資;
又或者雖然發生停電,雇主仍要求勞工繼續待在工作崗位待命、從事其他工作,因勞工仍受雇主之指揮與監督,依法也須給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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