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業災害,造成肢體癱瘓終身無法自理生活而需有專人看護,是一筆極為沈重之負擔。於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時,會如何認定?實務大多以客觀收費標準認定,惟爭議較大部分在於「終身」時間計算標準,實務見解不同。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當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不幸遭遇職業災害,造成肢體癱瘓終身無法自理生活,而必需委由專人看護的情形發生時,對於職災勞工本人或其家屬而言,最沉重的負擔,莫過於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將支出的大筆看護費用,若是在法院就此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有關看護費用的每月計算標準,法院大抵上是參酌職災勞工看護所在地坊間職業看護工的客觀收費標準而為認定,其爭議性不大。爭議性較大者,主要是被告在法院會抗辯類如植物人的職災勞工,其請求「終身」看護費用的時間計算標準問題,此涉及到被告最終需付出多少看護費用的損害賠償金額。
司法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定今日醫藥科技進步,植物人如受周延完善照顧,亦可如常人般壽命,其平均餘命應與一般人相同者(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亦有認定其餘命自較常人平均餘命為短者(例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法院在個案處理上,主要做法是送請例如台大、榮總或長庚等大型醫學教學機構,請其鑑定職災勞工目前的身體狀況?依當今醫療水準,有無治癒可能?可恢復至何種程度?倘無,依其現在的身體狀況,其年壽是否仍與一般正常人相當?可否推估其尚餘年壽等事項。
故審判中原被告提出佐證的國內外醫學文獻等相關資料數據,以及前開大型醫學教學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將會助法官形成裁判心證,此與法院認定原告請求應否准許及金額多寡等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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