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職場力

立院三讀,性別工作平等法「權勢性騷擾」最重罰100萬、雇主有通報義務|職場新訊

立院三讀,性別工作平等法「權勢性騷擾」最重罰100萬、雇主有通報義務

112年7月31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而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更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以請求最高5倍的賠償金。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於7月31日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本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範工作場所職場性騷擾的範圍、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公開揭示申訴管道與通報義務等,雇主如未盡防治義務、未於期限內必要處置時,將處最高100萬元罰緩。

盼透過採取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而因此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圖片來源:勞動部新聞稿「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延伸閱讀:性平法修正 嚴懲權勢性騷擾

重罰權勢性騷擾,雇主申訴管道訂定、通報責任

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共計19條。主要在於「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以保護受雇者及求職者自身權益,而雇主在工作場合發生的任何性騷擾皆須積極處理,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一、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如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

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也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的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增定裁處特別時效,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

另外增定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加以處罰。

二、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另外為了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同樣適用

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同時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的補償。

此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明定情節重大者,在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圖片來源:勞動部新聞稿「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圖片來源:勞動部新聞稿「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三、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應盡之防治義務,若是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也需要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

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提供友善的協助。

此外,增定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

四、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

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而對於公司的處理程序,也課予一定規模的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圖片來源:勞動部新聞稿「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圖片來源:勞動部新聞稿「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要點

勞動部表示,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亦可撥打勞動部服務電話:02-8995-686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多有關勞動權益的職場新訊,都在《104職場力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