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病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受傷醫療期間,若未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尚在醫療中者,雇主仍應繼續給予該名勞工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倘雇主對醫院復健有疑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公傷病假有無期間限制?
根據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台勞動三字第39118號函釋:「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作者加入條文全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繼續給予公傷病假。」,也就是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受傷醫療期間,若未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尚在醫療中者,雇主仍應繼續給予該名勞工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
勞工因公受傷復健期間,雇主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釋:「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作者加入條文全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節錄):所謂「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乃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倘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或勞工已堪任原有工作,而其工作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仍有服從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如其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受勞基法第13條保護之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12日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等語,亦同此理。
小結:
勞工因公受傷復健期間,雇主應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倘雇主對勞工是否確有需要到醫院復健有疑義,可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雖在醫療中,但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勞雇雙方已另行商議調動為較輕便的工作,勞工應即本於勞動契約對雇主提供勞務給付,縱日後還有門診需持續追蹤及復健治療的必要,亦僅是該門診或復健時間,雇主應給予該段時間的公傷病假而已,惟勞工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提供勞務的事由,否則最後會落得工作不保的窘境。
關於【職業災害】相關討論,請您務必留心:
- 【職業災害系列】-什麼是職業災害?|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請問公司可以將其轉調職務嗎?|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雇主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後,可否免除原工資補償責任?|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災勞工因肢體癱瘓終身無法自理生活,應如何主張專人看護費用?|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公傷病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因公受傷復健期間,雇主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預防/補償/重建三基石|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的類型區分|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雇主對勞工在職災醫療中是否仍不能工作或已經恢復原有工作能力產生疑義,雇主可以怎麼做?|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冰山理論 勞動法令|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雇主可否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以勞工累積之獎懲紀錄超過三大過而予解僱?|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司法實務認定基準|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雇主處理勞工職業災害基本三步驟|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但勞工拒絕,雇主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請問是否合法?|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通勤災害等於「勞基法職業災害」嗎?|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定期契約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內,契約期間屆滿,請問雇主是否仍需負擔雇主補償責任?|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災勞工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法院如何認定?|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上下班應經途中駕車超速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可視為職業傷害?|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職災事故發生後,勞雇雙方協商達成民事和解,由雇主給付較勞基法職災補償標準為低之補償金額,該和解是否有效?雇主是否還會被主管機關裁罰?|法務長專欄
- 【職業災害系列最終回】-民事訴訟中雇主主張職災勞工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亦與有過失,法院如何認定?|法務長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