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事業單位與雇主,勞動部111年6月21日公告的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第柒點將「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明定經陳情、申訴、檢舉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勞檢機關接獲後必會指派勞檢員上門實施勞檢。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在勞動部111年6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102031091號公告的「一百十二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第柒點「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一)勞動條件部分: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換言之,當有人陳情、申訴、檢舉某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者(無論是勞動條件部分或職業安全衛生部分),勞動檢查機關(或機構)接獲後,必會指派勞動檢查員上門實施勞動檢查。
有關勞工申訴制度,其法源依據可見諸於下列相關勞動法令:
一、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二、勞動檢查法第3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1、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2、勞工得申訴之範圍。3、勞工申訴書格式。4、申訴程序。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第1項)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1、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2、疑似罹患職業病。3、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規定:(第1項)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規定:(第2項前段)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再者,勞工朋友應無須掛慮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後,會因走漏風聲而遭到雇主秋後算帳,因相關勞動法令皆有明文規定,對於勞工吹哨者予以保護:
一、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4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5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勞動檢查法第33條規定:(第4項)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第5項)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第4項)雇主不得對第1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規定:(第2項後段)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開啟勞檢大門的勞工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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