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3 | 3081次觀看

勞動檢查系列 - 勞檢員登門以不事前通知為原則|法務長專欄

突襲勞動檢查再正常不過,但仍有雇主抱怨勞檢機關為何不事先通知,但「勞動檢查法」已明定勞檢以「不事先通知」為原則,除了例外的4種檢查事項。目的在於觀察到實際真實的狀況,否則在雇主事先準備下可能導致成效大打折扣。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曾有雇主抱怨勞檢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時未事先來函或來電通知,依此情形,雇主顯然是誤解法令規定了。

依照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參看)。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看)。三、職業災害檢查(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參看)。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本條立法目的無非是賦予勞檢機關可以迅捷突襲檢查事業單位,得以看到雇主對於勞動法令最真實的執行現狀,以避免雇主因事先通知而有所應變準備,致勞檢成效打折,難以蒐集或訪談到完整的受檢資料。

由上規定可知,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是採行勞動檢查以無事先通知義務為原則,例外需符合同條所列四款情形之一始需通知事業單位檢査行程。

一般而言,若受檢雇主無勞動檢查法第13條例外應予通知之情形者,勞動檢查員逕行登門為勞動檢查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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