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開始,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除了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外,亦可以使用評點制申請。在台灣畢業之僑外生,只要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雇主即可以此方式聘請外籍人士。《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現行2種申請方式相關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申請方式
企業如果想要僱用外籍生、僑生,或是畢業的外籍人士,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04職場力》為您依據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以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的資料,整理出相關資訊,也歡迎您參考我們的【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相關資訊唷!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6大類,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 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如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
畢業僑外生工作內容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工作內容。(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 工作內容
- A0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A02. 交通事業工作
- A0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A04. 不動產經紀工作
- A05. 移民服務工作
- A06. 律師、專利師工作
- A07. 技師工作
- A08. 醫療保健工作
- A09. 環境保護工作
- A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A11. 學術研究工作
- A12. 獸醫師工作
- A13. 製造業工作
- A14. 批發業工作
- A15. 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AS0.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2. 資格規範
(1) 外國人資格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具下列資格之一:
- 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並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相關外國人資格規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
「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407A號公告」
(2)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例如: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本網站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 A0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A02. 交通事業工作
- A0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A04. 不動產經紀工作
- A05. 移民服務工作
- A06. 律師、專利師工作
- A07. 技師工作
- A08. 醫療保健工作
- A09. 環境保護工作
- A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A11. 學術研究工作
- A12. 獸醫師工作
- A13. 製造業工作
- A14. 批發業工作
- A15. 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AS0.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相關雇主資格規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
「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407A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