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生產前後可請8週的產假,但如執勤至分娩日、並於下班時間才生產,該如何計算產假呢?勞動部對此提出新解釋:如女性勞工於下半後才生產(或流產),勞工申請產假其起算時間可從隔天起計算,不過特別提醒勞工,起算日將會影響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工與雇主都需務必清楚而為之。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若勞工下班後才生產,產假可從隔日起算
近期有勞工向勞動部反映,若是在下班時間後生產或流產,產假自當天計算等於變相少了一天。
因此勞動部特別為此開會討論,並透過新聞媒體解釋:如勞工申請產假,起算時間最晚可以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且雇主不得拒絕。
不過勞動部也同時提醒勞工和雇主,若要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產假日數,務必注意起算日可能影響產假工資的計算期間,舉例而言,產假薪資常見兩種算法:
- 以勞工分娩前一個完整月份取得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來計算。
- 以平均工資來計算,取數額高者來發給。
因此假設某名勞工於7月31日生產,勞工主張從當日起或隔日計算,就會影響其產假工資的計算期間,可能產生不同的數額,這部分則有賴勞工與雇主協調。
更多常見產假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專區查詢,或洽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由專人為您服務。
「產假」可請假天數與工資計算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而勞動部也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若產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分娩或妊娠流產之天數 | 產假天數 |
---|---|
分娩生產 | 8週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週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 1週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又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若受雇工作滿 6 個月以上,該期間工資照給;若工作未滿 6 個月以上則減半發給。
而當今工作報酬之名目多元,根據勞基法對工資之定義,不論雇主是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勞基法「工資」範疇。對於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動部也於103年10月7日發布解釋令:
計算方式為「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如是按月計酬之勞工,原則上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平均工資為準。(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
範例:
「任職期滿與按時按月計薪」 以生產產假8週為例 | 「計算方式」 生產產假8週之工資 |
---|---|
兼職人員,工作滿半年,時薪200元; 一日工時 8小時,一週工作 3日 | (200*8小時*3日)*8週=38400 |
兼職人員,工作3個月,時薪200元; 一日工時8小時,一週工作 3日 | (200*8小時*3日)*8週/2=19200 |
按月計薪,工作滿半年,月薪36000元 | (36000/30)*56=67200 |
按月計薪,工作3個月,月薪36000元 | (36000/30)*56/2=33600 |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未有產假1週和5日的規定,因此若勞工因流產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請產假1週或5日,雇主依法是可以不必給付該期間之工資。(民國91年07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
但是,提醒雇主產假為勞工應有之權利,不能因為請產假而視其缺勤,進而影響原有之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自應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