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櫃姐離職疑雲談試用期解僱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筆者曾整理過非常多勞資爭議的判決,這則新聞提到的狀況,也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雖然,從新聞內容中,到底是李小姐已先提離職?還是突然被洪姓副理告知不用來上班而遭解僱?雙方各說各話,這起糾紛顯然還有爭議的空間。
在筆者的著作《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中,已經探討法院對於試用期解僱的立場。對於試用期間終止與員工的合約,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法院其實有留給雇主較大的彈性解僱空間,並不要求一定得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若單純依新聞的報導內容,在試用期間,員工明知自己表現會受到評估,卻還出勤遲到,或許不一定能獲得法院的同情。
不過,到底個案中雇主有沒有濫用權利,就得看雇主在決定是否留用、延長試用或終止僱傭關係時,是不是根據整體評估的結果,審慎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