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派人才簽證與法規
章節
- 越南工作簽證介紹、申請條件和應備文件
- 越南勞動法適用範圍與對象
- 勞工及雇主的權利與義務
-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一、越南工作簽證介紹、申請條件和應備文件
台灣人才外派至越南,需要有越南的工作簽證(LD簽證)。工作簽證不能由員工自行申請,須由雇主企業作為擔保人協助員工申請。而針對外派人員個人需準備的資料與注意事項如下
1.準備一:申請「越南工作許可證」
越南工作許可證是越南勞工事務部頒發的官方證件,是申請工作簽證所需的重要文件資料。同樣不能由員工自行申請,須由雇主協助申請。
- 越南工作許可證申請條件:
- 台灣外交部申請提出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滿足越南工作許可證的職位要求:
- 外國專家:
- 擁有學士學位或更高或同等學歷,並持有至少3年與越南工作職位相關的培訓領域或工作經驗證明
- 擁有至少5年與越南工作職位相關的培訓領域或工作經驗證明
- 技術工人
- 在技術或其他領域接受過至少1年的培訓並在該領域工作至少3年
- 擁有至少5年工作經驗的證書,適合在越南工作的職位
- 外國人工作的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上有合適的業務範圍
- 外派人員需準備資料:
- 經由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鎖合法,一年內勞工體檢報告。
- 台灣外交部申請提出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有效護照證明
- 4*6cm大頭照
- 其他資料由雇主企業協助準備,並由雇主企業向越南政府提出工作許可證申請
2.準備二:申請「越南工作簽證」
- 外派人員需準備資料:
越南總部公司將作為擔保人,並應員工提供之以下文件,為其外籍員工申請工作簽證:- 越南工作許可證
- 有效護照證明
- 3*4大頭照
- 其他企業相關資料由雇主企業協助準備
二、越南勞動法適用範圍與對象
外派越南人才屬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因此適用於越南之勞動法。以下相關內容節錄自《越南新版勞動法》,越南第十四屆國會2019年11月20通過本法,並訂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有關勞動標準、勞工、雇主、企業內部勞工代表組織、雇主代表組織等在勞資關係及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之其他關係中應有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以及有關勞動之行政管理等規定。
- 勞工、學徒、工讀生以及無勞資關係之工作者。
- 雇主。
-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
- 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之其他機關、組織、自然人。
勞工最低就業年齡係滿15歲,雇主係指依協議雇用勞工的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戶、自然人; 若雇主是自然人,則應該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勞工及雇主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越南勞動法,針對勞工及雇主也有規範出各自的權利義務。了解這份資訊有助於管理者了解自身(雇主)以及聘僱之(當地)勞工雙方之間應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利赴越之管理者參照。
1.勞工
根據越南之勞動法第5條規範之權利及義務有以下10點:
- 權利:
- 工作;自由選擇工作、工作機構、職業、參加職業訓練、提高職業水準;在工作場所不遭受歧視對待、強制勞動、性騷擾;
- 基於與雇主所達成之協議,享有符合本身職業技能水準之薪資;獲提供勞動保護設備,在確保職業安全衛生之條件下工作;得以依政策規定休息,帶薪休年假以及享有集體福利待遇;
- 依法律規定成立、加入、參與勞工代表組織、職業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之活動;要求並參加與雇主對談,執行民主規則,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並在工作場所得到諮詢,俾保護其合法與正當之權益;依雇主所訂之企業內部規定參加管理工作;
- 倘在工作過程中有明顯直接威脅自己生命、健康之危機,勞工得以拒絕工作;
- 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 罷工;
- 依法律規定之其他權利。
- 義務:
- 履行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以及其他合法協議;
- 遵守勞動紀律、企業內部勞動規定;遵照雇主之管理、調動、監督;
- 執行有關勞動、就業、職業教育、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
2.雇主
根據越南之勞動法第6條,雇主也擁有以下10點權利義務:
- 權利:
- 聘雇、安排、管理、調動、監督勞工;獎勵並進行勞動紀律違反行為處分;
- 依法成立、加入、參與雇主代表組織、職業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之活動;
- 要求勞工代表組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參與處理勞資爭議、罷工;與勞工代表組織就勞資關係、改善勞工精神及物質生活等進行對談、協商;
- 暫時關閉工作場所;
- 依法律規定之其他權利。
- 義務:
- 履行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以及其他合法協議;尊重勞工之人格、名譽;
- 建立並與勞工、勞工代表組織落實對談機制;在工作場所執行基層民主規則;
- 培訓、重新培訓、培育提高職業技能水準,俾協助勞工維持,轉換職業、工作;
- 執行有關勞動、就業、職業教育、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制定並採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 參加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發,評估、承認勞工職業技能水準。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1.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105條,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且一周工時不得超過48個小時。且雇主有權訂定按日或按週工作時間之規定,惟應通知勞工;若訂定按週工作時間者,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 10 個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8 個小時。政府鼓勵雇主採取按週工作時數為40 個小時之作業制度。
雇主有責任依國家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保證限制與具有危險性、有害性質等要素接觸之工作時數。勞動法106條認定大夜工作時間為22 時至隔日早晨 6 時。107條之加班時間係指法律規定、團體協約或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段。
雇主完全符合下列要求時,可安排勞工加班:
- 須獲得勞工同意;
- 保證勞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一天正常工作時數之50%;倘採取按週之正常工作時數制度者,正常工作與加班之總時數一天不得超過 12 個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0 個小時;
- 保證勞工一年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00 個小時,本條第 3 項規定者則除外。
但在若干特定産業項目或下列情況下,雇主可要求勞工加班,但一年不得超過 300 個小時:
- 從事紡織成衣、皮革、鞋業、電機、電子產品加工外銷、農林、鹽 業、水產加工等生產活動;
- 電力發電與供應、電信、煉油、供水、排水等產業;
- 需要具備高水準之技術專業人員處理工作而勞務市場無法及時充足供應之情況;
- 因產品、原料之季節性與時間性而無法延後之緊急工作處理,或因意外客觀因素、天災、火災、天氣負面影響、戰爭、缺電、缺乏生產原料、生產線事故等所衍生之工作處理;
- 由政府規定之其他情況。
倘若依據本條第 3 項規定加班者,雇主應書面通知省級人委會係屬勞動專責機關。政府訂定本條規定之相關施行細則。
2.休息時間
根據越南勞動法109條,若勞工依本法105條規定之工作時間進行工作者,一天 6 個小時以上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 30 分鐘,倘夜班工作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 45 分鐘。倘勞工採班制工作連續 6 個小時以上,中間休息時間可計算入工作時間。
此外,根據第110條對於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的規範,工作若採輪班制的勞工於換到下個班次前至少應有 12 個小時之休息時間。在111條也規範了周休時間,勞工每週得以至少連續休息 24 小時。勞工若因作業週期性而無法週休之特殊情況下,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每月至少平均可休息 4 天。
從事具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休息時間
根據本法116條,訂定了從事具有特殊性質工作的勞工作息時間,對於從事陸運、鐵路、水運、空運等具有特殊性質工作、海底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海上工作、藝術工作、輻射與核能技術使用、高頻電波技術應用、資訊學、資訊技術、高新科技研究應用、工業設計、潛水工作、礦爐坑內工作、從事季節性及按訂單加工生產、須 24小時連續執勤的作業、由政府規定之其他具有特殊性質之工作項目,主管部會、產業部門與勞動、社會暨榮軍部達成共識後訂定勞工之作息時間詳細規定,並應遵守本法第 109 條規定。
參考資料:
- 越南新版勞動法訂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越南工作簽證 – 你應該知道的一切 - Vietnam-visa.com
駐越南臺灣經濟文化辦事處,Vienam-Vis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