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新鮮人簽約要注意!律師提醒:別傻傻什麼都簽

職場新鮮人,或是在學打工兼職的同學們,常會在面試時「遇到合約就怕」、「看不懂合約在寫什麼」,但為求順利應徵成功、又不敢貿然要求公司讓自己將合約攜回研究,最後有可能因為急著上工、想要快點塵埃落定而胡亂簽署契約,連自己付出什麼代價、須履行哪些義務都沒搞清楚。專業律師提醒:簽約前應仔細研讀內容,如有疑問應提出(甚至嘗試專業法律諮詢),切記不要合約推到面前就「傻傻全簽」了唷!

文/彭成翔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畢業季到來,緊接著就是暑假,不論是初入職場的新鮮人還是在學弟子為了生活或是零用錢,想必都會開始進行「投履歷」、「面試」、「報到」三大程序,求職者拿到面試或報到機會也可能因為著急上工而未看清楚資方到底拿了什麼合約或是表單給您簽,曾看見新聞報導竟有資方要求報到員工提前簽署自願離職書並且規定要做滿幾年,否則就要付賠償金,沒有給予任何專業培訓的前提下,能要求員工的工作年限嗎?

若資方以「不簽署就不適用」此類說法強迫簽名,而資方這些規定和要求到底有沒有違法?身為勞工有沒有其他方法能夠捍衛自身權益?

至於資方違反了甚麼法律,以及我們能夠用什麼方法去保護自己,就要請專業人士來提醒我們啦。

律師法律分析

新鮮人遇到的求職問題,涉及了兩個勞工的重要權益:

1. 自願離職書

雇主必須在發生如歇業、虧損或業務性質變更等特定事由時,才可以合法資遣員工,除了預告期外還需要支付資遣費,倘若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相當於是自願放棄資遣費及政府相關補助,權益影響非常重大。

而上面提到惡雇主要求員工事先簽署自願離職書,解釋上是約定雇主日後可以不依法預告資遣,也不發資遣費,但此等約定違反勞基法,應被認定無效。

雖然如此,但還是提醒新鮮人遇到此種合約時要看清楚。

2. 最低服務年限

雇主是不可以無條件要求員工服務滿一定期間,甚至搭配違約金條款。

依據勞基法,雇主只有在提供培訓費用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合理補償時,才可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無效,違約金也是無效。

求職的路上很辛苦沒錯,但如果怕失去工作機會而簽錯合約或表單進而喪失了自己的權益只會更辛苦,上工前後不管公司拿什麼文件要您簽名,請記得一定要看清楚在簽名,對於文件內容有任何疑慮請一定要提出,不要傻傻地什麼都簽。

若真的發生了資方強迫不得已而簽名的情況,請不要慌張,直接詢問專業律師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也提醒企業主,為了留住人才需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也要注意法律的規定,避免人財兩失。

  • 參考實務見解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文標題:新鮮人簽約前看清楚,不要傻傻什麼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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