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江錦樺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過去不少派遣事業單位習以定期契約雇用派遣人員,都是配合要派單位的用人需求長短雇用,但對派遣公司而言派遣是屬於核心業務,當然派遣人員為核心人員,這次的勞基法修正後則更明確規範與派遣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 另外,過往也常聽到派遣勞工被積欠工資,本次修法更明確保障派遣勞工若遇此情形,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等申訴,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勞基法第22-1條),而要派單位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這次的修正我相信不但能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權及應得之工資外,也有助於導引派遣企業運作更為正常化,促進就業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