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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24893次觀看

懷孕期間,醫生說「宜休養」,可否請「安胎假」?

文/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小李的太太預計2個多月後生產,2人都很緊張,因醫生說胎兒有關不穩定,故日常工作最好不要太勞累,應多休息,於是小李的太太原本想提前請產假,又怕產假不夠產後調養,故而作罷,但依法可以請的產檢假,已經請休完畢,小李的太太遂想向公司請休安胎假,公司請小李的太太提供診斷證明,惟小李的太太說:「醫生無法開立需確切「休養多久」的診斷證明,只說宜休養!」公司遂向小李的太太表示:「若無提供醫生診斷證明,依公司請假規則,無法同意員工任意請安胎假」,小李的太太覺得不能接受,遂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故女性勞工於懷孕後得有5天的產檢假,另依同條及勞動基準法第50條分別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及「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上述「產檢假」及「產假」皆有明文規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或分娩前後其應休假之天數。

惟所謂的「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復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故依現有法令規定,安胎假係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勞工僅得依相關法令以普通傷病假之請假方式辦理,除需注意治療或休養期間之限制,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若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亦可自行酌情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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