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工作平等-勞工請休家庭照顧假之相關規定為何?
文/ 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依上開規定內容,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之相關限制為:
1. 受照顧者限家庭成員
2. 家庭成員發生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
3. 須依賴勞工親自照顧
4. 勞工依事假方式辦理,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5.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故勞工於任職期間,其家庭成員確有發生「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之情事,勞工得請家庭照顧假,以事假方式辦理,故需依勞工請假規則之有關事假之規定,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併入計算),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惟差別在於雇主不得依一般事假將勞工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或不利勞工考績之處分。
實務上曾有勞工以其母親傷病為由申請家庭照顧假,勞工雖有提出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惟雇主向醫師求證後,認勞工母親並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無開刀住院急迫性」,不符合所謂有「嚴重之疾病」及「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之要件,雇主未准許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勞工不服,依法提起訴願,
惟主管機關仍以「..依前揭醫師所述,患者既未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亦無開刀住院之必要,患者有最低自我照護能力,並無危及生命致使他人協助長期照顧之需求,所需復健皆為門診治療,並無連續、密集、複雜、侵入性等治療,是被申訴人未核准訴願人所請,於法並無不合,訴願人所述,顯係誤解法令。」認爲雇主此舉並無違反法令,而駁回勞工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