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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2968次觀看

員工持三級毒品科技大廠直接解僱 法院判決公司敗訴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黎姓員工是新竹某科技大廠的技術員,一日,他突然接到科技公司訊息表示:「黎先生你好,因你違反國內外法令,影響公司形象名譽,經主管及相關單位判定情節重大,公司依內部管理辦法予以免職。」
原來,這名員工曾在前年的2月被警察發現持有K他命,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罰。不過這名員工並不服氣,認為這些事情都和自己的工作沒有關聯,公司解僱不合法,因而提告。
科技廠則辯稱:這名黎姓員工之前就常常臨時請假、打瞌睡、擅離崗位,甚至還曾經聽說他因為攜帶槍枝遭到警方扣留,員工們人心惶惶,因此主管建議黎姓員工自請離職,而黎姓員工當下有答應,但卻又事後反悔,沒辦理離職交接,所以公司才決定發出正式通知。
法院判決
法院經調查刑案紀錄,發現在國內確實有一名黎姓男子,有不少犯罪紀錄,但這個人其實是黎姓技術員的哥哥,黎姓技術員本人並沒有刑事犯罪紀錄。雖然黎姓員工曾有持毒品遭裁罰的案件,但當時情況單純,就是警察發現他車上有包毒品,沒有證據顯示有幫忙運毒、販毒,或牽涉到槍枝等等,且地點在桃園,也不是員工的工作地點。 法院認為,或許黎姓員工私生活上有缺失,但充其量也只是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對其他人則並沒有很重大的危害,所謂「情節重大」,只是公司主管的個人意見,而公司在九個月後知道了這件事,即便要維護紀律,也可以採取其他懲戒手段,例如警告、考評或減少獎金的方式,公司開除員工的決定已經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至於黎姓員工雖然在主管面前表示同意自願離職,但當晚回家後,就已經發現自己遭開除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隔天她也向公司其他人員表示「有嚴重到要免職嗎?」,因此,法院認為員工當場口頭同意離職,只是出於和主管談話當下的感受,並沒有發生法律上效力。 專家評論 勞基法上所謂的「情節重大」,其實是很模糊的概念,也因此,像本案這樣員工被臨檢發現持有毒品,到底有沒有損害公司形象,或是嚴重到得被公司解僱?老實說,其實見仁見智。 但是,就如筆者在過去文章強調的,在案件雙方責任不易判斷時,我國法院其實是比較偏向保護勞工的,也強調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如果員工違反法令或違規時,最好能先即時採取警告、記過或減薪等替代手段,至少讓公司賞罰有據。反之,若決定直接解僱員工,可能就得準備受到法院的嚴格檢驗。 判決字號: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新聞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04/1505590.htm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