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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2304次觀看

產後護理之家 v. 懷孕且無證照的保母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產後護理之家 v. 懷孕且無證照的保母」
上週,本所簡短評析了產後護理中心開除了一位懷有身孕、且沒有執照的保母一案。審理本案的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判決認為:法令並未要求任職於產後護理之家嬰兒室的勞工,必須取得證照;此外,護理之家也有其他行政職工作可供調任該名員工。因此,雇主直接認定員工確實是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其解僱,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解僱不合法!(連結:https://www.yehlawgroup.com/%E4%B8%AD%E6%96%87%E9%A6%96%E9%A0%81/%E5%8B%9E%E5%9F%BA%E6%B3%95%E6%96%B0%E8%81%9E%E8%88%87%E5%88%A4%E6%B1%BA/%E7%94%A2%E5%BE%8C%E8%AD%B7%E7%90%86%E4%B9%8B%E5%AE%B6-v-%E6%87%B7%E5%AD%95%E4%B8%94%E7%84%A1%E8%AD%89%E7%85%A7%E7%9A%84%E4%BF%9D%E6%AF%8D/)
而今天,本所將簡評同一案件的在桃園地方行政法庭的判決。最有趣的地方是:民事法庭與行政法庭判決分別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會讓一般民眾不知如何遵循。
以下,整理行政法庭判決重點:
本案聚焦的爭點,是該護理中心開除已懷孕的保母,有沒有涉及到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的「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情形?
首先,如果該保母真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而將其開除就屬於決策基於合理事實,而非恣意地差別待遇。
法院認為,雖然法規並未要求產後護理之家的照護人員必須具有保母執照,但因為現今父母對於新生兒的照護標準較高,甚至可以說到了嚴苛的地步。所以,照護人員是否具有保母證照是消費者非常重是的因素。再加上,該名照護人員已經有幾次遭到消費者投訴其並未有保母執照,而不願將孩子給她照顧的事實。也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因為這名員工無法勝任保母一職,而將該名員工調任到行政工作,並無不法。
再加上,這名員工到了行政職後,也確實無法勝任該職位,導致無法處理主管分派的評鑑相關事項,也無學習意願,公司忍無可忍只好將其資遣。
法院因此認定,護理之家因為該員工無保母證照無法勝任照護工作,故將調職,但仍因為無法勝任新派工作,而將其開除。這樣的作法是有理由的!因此,這並不是因為性別而恣意的差別待遇,判決員工敗訴。
行政法庭與地方法庭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本案行政法庭的推理,實有討論跟爭執的空間,例如:法規既無要求證照、僅為客訴,救代表員工確不能勝任?再加上,調任後處理的評鑑事宜,是該員工第一次做,要求是否過苛,不無疑問。
所以,相較之下,地方法院的判決似乎較有可參考之處,論理也較清晰。